近年来,随着国家新农村建设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实施,农村土地收益增长以及政策性征地、占地等因素的影响,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呈逐年增长趋势。河口区人民法院对2011年以来受理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分析,研究了当前此类案件的特点、原因,提出了相应对策及建议。
一、当前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
自2011年截至目前,河口区人民法院共受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54件,其中2011年4件,2012年6件,2013年11件,2014年至今33件(图一);已审结30件,未结24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判决结案多,上诉率高。在该院已经审结的30件案件中,调解3件,撤诉8件,判决19件,判决结案占63%(图二)。判决结案的案件中上诉6件,占32%,与其他类型案件的上诉率相比偏高。此类案件当事人多是村集体和农民,法律意识薄弱,对证据的固定、保存意识不强,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常因证据不足而败诉,作为承包人的农民败诉后面临丧失土地承包权的风险,因不服判决而上诉甚至上访的不在少数。
(二)群体性诉讼比例大,审理需谨慎。如,2013年至2014年,以胜利油田金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为原告起诉承包土地的棉农,索要拖欠承包费的案件达11件,且该公司称后续还有一批案件待起诉。法院在审理该部分案件时,其他被告集体旁听庭审,作出“要判一起判,要调一起调”的意见,最终该11起案件除1起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调解外,均调解结案。
(三)多利益群体博弈,矛盾易激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归村集体所有,一些承包户承包土地后又将土地转包或分包,导致案件涉及土地所有权人、承包人、转包人和实际使用人多方利益,虽然进入某案诉讼的当事人仅为某一阶段的合同相对人,但案件的判决极有可能影响到其他合同的履行,在村集体中的影响较大,并广受关注。在多方利益主体的博弈下,案件较难调解,矛盾极易激化。
(四)审理难度大,事实认定困难。农业承包合同的承包期较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极易发生合同权利义务的变更,而且多数变更仅为口头约定,形成书面材料的极少,仅凭当事人的陈述及证人证言很难认定案件事实。有一些案件虽然形成了书面材料,但是不够规范和具体,加之一些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影响,导致案件事实认定困难,审理周期较长。
(五)时令性较强,审限压力大。农业承包纠纷案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是具有时令性,这与农作物的种植周期有关。许多案件原告经常在秋后或者入冬季节到法院起诉,而年后初春时节便是耕种筹备期,双方当事人都急于耕种土地或对外发包、转包,若错过种植季节将会造成一年的损失,这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一定压力。
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成讼的原因
(一)欠缺书面合同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
一是欠缺书面合同。由于农业承包合同大多在村集体与村民之间形成,基于多年传承以及双方互相的信任,有的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而是以村规民约为主旨,或者参照他人已经签订的合同执行,在发生矛盾时双方各执一词。此类案件数量较少,仅1件,系因转包引发纠纷,原告仅有一张证明条,载明以原始合同为据。
二是合同约定不明。①承包土地的范围不明确。此类案件共3件,一类情形是承包合同中规定以沟、渠、路为界,而在长期的承包过程中某些沟、渠或路发生了变化,导致承包土地范围无法确定;另一类情形是承包土地在不同的村之间存有权属争议,如,某案承包合同载明土地边界为丙村以南、乙村以东,而承包土地在所在的甲村与丙村之间存在权属争议,承包过程中300亩土地及地上种植物被丙村收走,承包人以此为由拒绝交纳承包费,而转包人对此不认可,其主张双方签订合同时并未对土地亩数进行实际丈量,也未实际进行交付,合同项下的土地并不包含该300亩,双方因此成讼。②合同价款约定不明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承包费的约定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按亩计算,即约定每亩土地的承包费金额;另一种方式是按年交纳,即只约定每年应交纳承包费的金额,而不论土地的亩数是否有变化。按第一种约定方式,若双方对承包土地的范围存在争议,将难以确定土地亩数,导致承包费的总体金额无法确定,此类案件有3件;按第二种约定方式,每年应交纳承包费的金额较清楚,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也存在因征地、占地而减少承包地的情况,承包户要求减少承包费,此种情况下大多可通过协商解决,也有少部分无法协商解决而起诉。③违约责任约定不明。为最大程度保护守约人的利益,有的承包合同中约定了合同解除权,但该约定是否明确,直接影响到权利人的解除权能否实现。因解除合同引发的纠纷有8起。如有的合同约定了交纳承包费的时间,并约定逾期一个月不交纳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有的合同笼统约定,若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这两种不同的约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
(二)承包户或发包户存在违约行为
大多数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都是因违约行为引起的。一是承包人不按时交纳承包费。在农业承包合同关系中,承包户的主要义务就是交纳承包费,不按时交纳承包费是纠纷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而承包户不交纳承包费的原因有多种,通常包括遇天灾粮食减产无力交纳、种植经济作物前景不乐观欲解除合同、恶意拖延拒交少交等。二是承包人任意改变土地的用途造成根本违约。农村土地作为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壤,是民之根本,承包土地不得违背土地的原有用途,若未经允许私自改变土地用途,则构成根本违约。三是发包人的违约行为。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保障承包人合法占有和使用地,并为承包人提供一定的基础设施或便利条件,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受利益所驱,违反上述义务,任意提高承包费或随意将土地转包的情形时有发生。
(三)国家征地、占地引发利益之争
随着区域经济发展,油田占地、政府征地等情形增多,占地、征地补偿费分配问题,成了土地发包方、承包方、转包方关注的焦点。尽管有的承包合同约定了此种情形下各项征地补偿的归属问题,但因地方费用领取政策的缘故,一些种植户、承包户未能获得应有的补偿,因而产生纠纷。此类案件有2起。
(四)缺乏必要的诉讼外调解机制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多发生在本地村集体与村民之间,当地政府或基层调解组织对土地的使用情况及双方当事人的情况较为了解,且许多农业承包合同在签订时都到当地基层法律指导中心或法律服务所备案,故诉讼外调解与诉讼调解相比较有优势。但现实当中很多案件不经调解直接起诉到法院,或者虽经街道办等部门调解,但仅是程序性的,并未解决实际问题,不利于涉农案件的及时化解。
三、处理好此类案件的司法对策
(一)严格审查合同效力,不轻易否定
对当事人申请确认合同无效或要求解除合同的案件,严格审查合同的效力,本着保障农村土地合法有序流转的宗旨,不轻易否定合同的效力,对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严格审查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解除权行使条件,防止因牟利而恶意解除合同的情形。
(二)加大释明力度,引导当事人诉讼
此类案件的当事人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参与诉讼的能力参差不齐,在审理时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大释明力度,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提高各方当事人的应诉能力。与此同时,对当事人难以获取的证据,要依职权主动调查,以求查明案件事实,依法裁判。
(三)提高办案效率,确保不影响农业生产
鉴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具有时令性的特点,此类案件要尽量缩短办案时间,提高审判效率。要充分利用庭前调解、证据交换、法庭调查等重要审判环节,及时理清争议焦点,确定审判思路,确保案件审理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提高调解率,减少上诉率,保障农业生产顺利开展。
(四)加强诉调对接,发挥基层化解矛盾的优势
要加强与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联系,建立多方协调的调解机制。特别是在审理群体类案件时,要借助当地党政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了解情况,做好法庭外调解和法庭内调解的沟通协调,及时妥善化解矛盾,促使案结事了,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五)延伸审判服务职能,提高村集体和群众的法律意识
要借助“送法进乡村”“一包三派”等平台,对村集体及农民群众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其法律意识,规范村集体的发包行为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行为,提高群众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意识,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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