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充分发挥引领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助推依法行政水平全面提升、法治政府建设率先突破。行政审判便是其中的桥梁和纽带。
一、领悟思想:探知习近平法治思想中行政争议化解的丰富内涵
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定渠道,行政审判直接处理“官民矛盾”,是我们党在司法领域密切联系群众、实现依法执政的重要方式。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时曾深刻论述,要通过行政审判,有效化解行政纠纷,推进依法行政,促进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不断完善,维护和实现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一论述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一以贯之的治已治未思想。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根本内涵就是全面落实这一思想。
新行政诉讼法对立法宗旨作了重大调整,增加了“解决行政争议”,并置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宗旨之前,充分说明了解决行政争议贯穿行政诉讼始终的核心地位。人民法院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既要立足职能,坚持法治原则,平衡各方利益,高效化解行政争议;又要延伸职能,按照抓末抓前、治已治未的思路,构建“府院互动、预防为主、实质化解、数智赋能”的行政争议协同治理体系。
二、深入思考:探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理论与实践根基
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能有效弥补立法缺陷。行政诉讼制度以“行政行为、侵权损害、合法性审查”为三大支柱,当事人诉讼请求围绕“是否撤销行政行为”提出,法院围绕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司法裁判以合法驳回诉请、违法撤销为基本方式,这种“给说法”式裁判难以直接关切当事人“获取利益”的实质诉求,难以一揽子解决所有争议,易导致程序空转。
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有利于破解现实困境。行政诉讼长期受困“上诉率高、申诉率高、信访率高、实质化解率低”问题,因不解决实际问题导致“案结事不了”成为弊病。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可以直面当事人真实诉求,跨越司法裁判的重重程序障碍,充分弥补当事人损失,有效舒缓对抗情绪,实现“官民”和谐,是破除行政诉讼现实困境的有效路径。
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具有中国传统文化根基和域外法律实践启示。自古中国推崇以和为贵,提倡息事避讼,尤其“民告官”,实非民众所愿。通过调解或撤诉方式定分止争,让当事人守住了利益弥补的“里子”,政府保住了行政效率的“面子”,具有坚实的民意基础和文化根基。域外而言,英美法系无专门行政诉讼立法,适用民法原理解决行政争议,调解并无障碍。即便是大陆法系,如典型代表德国,行政法院法官的调解权限远甚我国。古今中外的文化积淀与实践经验为我们提供了指引。
基于上述考量,近年来,浙江法院构建了以行政争议调解中心为载体的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浙江模式”,成效显著,充分印证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是法治政府建设应当追求的更高层次的公平正义,是人民法院恪守依法裁判职责之上能动司法的直接体现,既明辨是非又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应当坚持并推向深入。
三、生动实践:探求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三大机制”
2019年年底开始,笔者所在的衢州法院对如何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进行了更深入思考,从实际出发,原创性提出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三大机制”。
(一)突出源头预防,推动健全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先行解决矛盾机制。一是推动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府院联动、多方协同”的综合治理体系。市县两级党委均高规格召开法院工作会议,将党政支持法院工作制度化,开全国先河;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营造全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支持行政诉讼工作的浓厚氛围;政府与法院、行政审判与行政复议、行政审判与行政执法“三层次”联席会议常态化运行,凝聚府院良性互动合力。二是助力完善先行化解行政争议的体制机制。通过法庭课堂、“8090”理论宣讲、执法培训、个案裁判指引等,引导行政机关增强对法治审核、行政裁决、行政调解、行政复议等争议化解手段的认识,促使行政机关加强自我监督,完善多元解纷的前端化解机制。三是支持加强以领导干部为主导的行政法治队伍建设。与市委党校共建“干部法治教育实训基地”,建立领导干部旁听庭审制度,助推“关键少数”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法开展工作,以此带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全面提升。
(二)强化实质监督,建立鼓励行政机关在诉讼中自我纠错机制。一是建立败诉预警通报机制。每月发送行政诉讼收案及败诉风险案件“两张表”,列明败诉风险点和协调化解建议。对拟作出败诉判决的案件,宣判前通报市委政法委,行政机关“一把手”高位推动纠纷再化解。二是规范自我纠错机制。明确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应当依法进行,遵循听取陈述申辩等法定程序,书面作出决定,造成损害的,依法赔偿或补偿损失。行政机关纠错后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准许。三是共建尽职免责机制。与市司法局联合出台实施意见,明确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及时自我纠错,且原行政行为没有对行政相对人造成实际损害,或已对损害进行补偿的,可不予追责。
(三)加强责任落实,深化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实体化运作机制。一是强化组织保障。建立“法院建议、党政一把手批办、分管县(市、 区)领导交办、调解中心协调化解、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的行政争议闭环化解机制。二是强化督促落实。推动重大行政争议纳入党委、政府重点工作予以化解,并将化解情况进行通报,确保调解中心移送的案件事事有回应、件件有着落。三是强化反馈倒逼。通过发送个案司法建议、行政审判白皮书,编印典型案例,出台法律指引等形式反馈问题短板;通过将行政争议调解中心运行情况纳入法治政府考核,由依法治市办公室对行政诉讼败诉率、非诉案件不准予执行率等指标进行专项督查倒逼责任落实,助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解决争议能力全面提升。
四、数智赋能:探索多跨协同行政争议治理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遵循司法规律,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现代科技应用结合起来,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深化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机制,须牢牢把握“321”理念,让“三大机制”插上数字“翅膀”。“3”即重大需求、重大多跨场景、重大改革三张清单。围绕规范行政行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打通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数据壁垒,着眼行政争议生命全周期,贯通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行政审判等多环节,实现多跨协同、数据共享。同时坚持闭环管理,将行政争议化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信息有效传导至行政执法阶段,实现依法行政流程再造及行政争议化解制度重塑。“2”即争议预防和化解两个环节。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不仅要在点上解决个案争议,更要在面上“反哺”类案预防,坚持预防和化解共同发力、一体推进。“1”即数字化手段。统筹运用数字化技术、数字化思维、数字化认知,把数字化、一体化、现代化贯穿到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全过程。
近年来,衢州法院以“浙江全域数字法院”改革为契机,开发线上“行政争议协同治理”应用,着眼于争议治理全生命周期,依托浙里办、浙政钉等省级应用,构建“党政统筹、法院指导、部门协同、区县主责、整体联动”的行政争议预防化解新型协同治理体系,让政府与民众共享数智赋能的红利。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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