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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轼法律思想探析
作者:   发布时间: 2025年05月20日

  苏轼是我国历史上著名的文学家、书法家、画家,对后世影响深远。林语堂盛赞其是“人间不可无一难能有二”的人物,徐道邻曾评价其为“法学家”苏东坡。目前关于苏轼的研究,尤以诗词文书画类居多,而聚焦其法律思想者相对较少。《苏轼文集》作为保留宋代编敕最多的书目之一,收录了苏轼撰写的状奏与策文,集中体现了苏轼的法律思想及其研究价值。

  立法务简

  苏轼认为立法之弊是其所处时代的疾患之一,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立法务简。

  追求立法务简源于苏轼的民本思想。“是知作法何常,视民所便。”即制定法律政策没有常规可循,关键在于是否便利人民。因此,苏轼认为统治者应该“以简易为法,以清静为心”,这样才能“使奸无所缘,而民德归厚”。

  “今世因人以立事,因事以立法,事无穷而法日新”。苏轼指出当时的社会风气是根据人的需要决定做什么事,根据事情的需要决定制定什么样的法律,事情层出不穷,法律也只能随之不断修改。“夫法之于人,犹五声六律之于乐也。法之不能无奸,犹五声六律之不能无淫乐也。”在苏轼看来,法律对于人就像五声六律对于音乐,法律不可能没有漏洞,就像五声六律不可能不出现靡靡之音。不必为了杜绝一切恶行,就将法律制定得密如凝脂,而应“存其大略”;亦不必动辄因人因事更张法律,而应将重点放在实施法律的人身上。

  苏轼还以前朝经验论证立法简洁的重要性。“昔汉高帝约法三章,萧何定律九篇而已。至于文、景,刑措不用。历魏至晋,条目滋章……而奸益不胜,民无所措手足。”苏轼指出,汉代初期律法简明,一度出现刑法被搁置不用的政治清明景象,后来律文逐渐繁密,而奸邪愈发不能除尽,百姓也越来越无所适从。因此,他认为法详与法略是相对的。“夫详于小,必略于大;其文密者,其实必疏。”在细枝末节上倾尽笔墨,就一定会在整体方向上有所疏忽;法律条文制定得越是严密,在实际执行时必然会有所疏漏。如此,“人之耳目所不能周,思虑所不能照”,最终结果只能是“法病矣”。

  忠厚执法

  苏轼认为法律的实施应以忠厚为本,具体表现在他关于慎刑、反对重刑与悯恤罪囚的主张中。

  “《书》曰:‘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呜呼,尽之矣。”苏轼认为在对一个人的罪行有疑问时,应秉持慎刑原则,减轻或免除其惩罚。在《刑赏忠厚之至论》中,苏轼直言应以君子之风、长者之道对待天下人,如此方为忠厚,即“可以赏,可以无赏,赏之过乎仁;可以罚,可以无罚,罚之过乎义”。在他看来,刑罚并不是万能的,因为善不胜赏,恶不胜刑,决狱时遇到犹豫不决的情形,无法断定善恶时,就应“举而归之于仁”。

  在《梁统议法》一文中,苏轼对主张加重刑罚的梁统进行了驳斥。梁统主张重法的理由是汉代在高、惠、文、景、武、宣等帝时因重法而兴,而在哀、平二帝时因轻法而衰。苏轼认为这种观点未抓住问题核心,前六帝之兴非在重法,而在于当时国家强盛,后二帝在位时国家羸弱,即便不适用轻法国家也会衰落。

  苏轼关于狱囚人身安全保障问题的奏章,充分显示了他悯恤罪囚的人道主义精神。在《乞医疗病囚状》中,苏轼指出当时狱政存在的问题:“其饮食失时,药不当病而死者,何可胜数。若本罪应死,犹不足深哀,其以轻罪系而死者,与杀之何异?”他提出在军训院及州司理院各选一名衙前和医生,每县各选一名曹司和医生,专门负责患病囚犯的医疗救助。同时,“量本州县囚系多少,立定佣钱,以免役宽剩钱或坊场钱充,仍于三分中先给其一,俟界满比较,除罪人拒捕及斗致死者不计数外,每十人失一人以上为上等,失二为中等,失三为下等,失四以上为下下”,即根据具体情况划分等级,依据等级对前述人员发放佣钱。

  但是,忠厚执法是针对一般情况而言的,对于扰乱秩序的奸民,苏轼主张应以重刑惩治。他认为,“夫大乱之本,必起于小奸”,主张“宜明敕天下之吏,使以岁时纠察凶民,而徙其尤无良者,不必待其自入于刑,而间则命使出按郡县”,体现了他以重刑治奸民,并注重通过按时巡察、提前介入,对奸行进行源头治理的思想。

  严于治吏

  苏轼认为贤良之人是实现天下大治的必备条件,因此他主张从严治吏。

  “夫法者,本以存其大纲,而其出入变化,固将付之于人。”法令原本就是纲要性的,有千变万化的灵活之处,必须通过人来处理。苏轼曾直言:“天下之所以不大治者,失在于任人,而非法制之罪也。”即认为当时国家没有达到大治的局面,问题就出在官吏的任用上,而非法制的过错。苏轼指出当时存在官吏为满足个人利益随意解释法律的现象,“所欲排者,有小不如法,而可指以为瑕;所欲与者,虽有所乖戾,而可借法以为解”。鉴于此,他认为必须整顿吏治。

  苏轼主张通过制度设计防止官吏滥权,强调台谏应独立行使监察权。宋袭前制,在中央设御史台,负责纠劾百官。又新设谏院,负责规谏朝政得失。御史台、谏院合称“台谏”,后来二者逐渐融合,均具有监察百官之权。台谏在进行监察时,无须考虑尊卑等级,“许以风闻,而无官长。风采所系,不问尊卑。言及乘舆,则天子改容;事关廊庙,则宰相待罪。”“然观其委任台谏之一端,则是圣人过防之至计。”在苏轼看来,台谏是圣人精心设计的防范官吏犯错的最佳制度,其优势在于“折奸臣之萌,而救内重之弊”。以台谏监察百官的思想,深刻反映了苏轼的权力制衡意识。

  苏轼还提出“厉法禁自大臣始,则小臣不犯矣”。他以舜诛四凶的典故立论,认为“圣人为能击天下之大族,以服小民之心,故其刑罚至于措而不用”。“厉法禁自大臣始”蕴含着“刑上大夫”的治理智慧,打破了周代以来“八议”制度的特权壁垒,体现了苏轼不畏权贵的精神。他并非简单主张严刑峻法,而是构建了法信—民服—刑措的法律实施逻辑:当官员伏法形成示范效应,百姓自然心悦诚服,对法律产生敬畏之心,如此则小民不犯矣,最终实现刑罚“措而不用”。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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