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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集资类犯罪企业涉案财产管理人制度的思考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年08月09日

  非法集资涉案财产处置是非法集资案件的难点和堵点。非法集资案件案发后,高额的非法集资案款大部分因被挥霍、转移或隐匿而消耗殆尽,且去向复杂,往往经第三方支付平台或多个账户拆分流转,与其他资产混同,使得集资企业的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难以区分。实践中,非法集资案件集资企业的涉案财产往往不足以偿还所有集资参与人,当资不抵债时,集资企业就要进入破产程序,但由于破产财产和涉案财产高度融合,难以区分,这就产生两种资产怎么处置的问题。现行涉案财产处置的两种模式,即行政处置模式和刑事诉讼的案后处置模式均存在诸多天然与现实缺陷。笔者通过对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考察发现,该制度有效保障了破产财产的高效管理,并通过债权人会议充分保障了债权人的参与权。基于效益最大化和保障集资参与人参与权之目的,笔者认为,可以参考企业破产法管理人管理和处置破产财产的做法,构建集资类犯罪企业涉案财产管理人制度,由于我国还尚未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因而本文提出的管理人制度只针对集资类犯罪企业。

  一、适用程序:涉案资产管理人选定的阶段和人员选任

  管理人选定的阶段应设定在侦查阶段。集资类犯罪企业一旦案发,就会对企业实际控制人进行拘留,同时为了侦查顺利,企业所有涉案资产也都将被查封保全,要经过漫长的审查起诉、审理判决等诉讼程序,对集资参与人来说不仅追回款项遥遥无期,而且涉案资产可能面临贬值风险。笔者认为应该在侦查阶段就由政府主导的非法集资处置机构指定管理人对涉案财产进行接管,在召开第一次集资参与人会议之前由管理人决定集资企业的经营。

  管理人的人员选任方面,可以参考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可以由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鉴于中介机构比较多,由政府主导的非法集资处置机构直接指定未必会让集资参与人信任和满意,管理人的产生可以参考司法鉴定机构的方式,从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中公开摇号产生,而后由非法集资处置机构根据集资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征询摇中的中介机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该管理人除了熟悉刑事业务之外,管理人中最好有审计、税务、土地管理、生产经营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同时参照企业破产法有关不得担任管理人的规定,不得选任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集资企业或涉案资产有利害关系、非法集资处置机构认为不宜担任管理员的人员。

  二、职责规定:涉案资产管理人的职责

  集资企业涉案财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是接管侦查阶段伊始、暂不进入处置程序的财产并对财产进行保管保值,搭建涉案财产处置与集资参与人沟通的桥梁。具体表现为,一是清理资产。管理人接管涉案财产后,编制资产明细表,根据资产的不同表现形式进行分类归集,如钱款、股权、房产等;二是拟定资产管理方案。管理人科学拟定资产管理方案,在管理方案中明确所管理资产的性质及保值、保管方案,方案需要管理人团队专业人员进行可行性评估,在实施之前要由非法集资处置机构召开听证会,听取集资参与人的意见;三是刑事追索债权,厘清并通报接管资产上的债权债务关系,通过诉讼或其他途径向被告人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依法行使财产权利;向接管资产投资的公司申请分红或实现股权等;四是进行经营管理。对于接管资产中有农业、制造业等经营项目的,按规程聘请职业经理人员管理经营项目,对正在进行的专修工程、建筑工程的进度及质量进行监督等。五是召集集资参与人代表会议,资产管理人在制定管理方案、实施管理的过程中,要及时通过集资参与人代表会议向投资人披露进展,接受集资参与人对管理方案具体实施计划的询问,充分征询集资参与人意见,尊重集资参与人的意愿,根据集资参与人会议决策,执行涉案资产的经营管理;集资参与人代表会议对涉案资产管理方案不予认可的,资产管理人可提请司法机关及非法集资处置机构审核,经审核认为相关方案能够最大限度实现集资参与人利益的,进一步征询集资参与人代表会议同意,最大限度扩大可用于退赔的财产范围,减少涉诉信访事件,减少不合理的信访要求。

  三、涉案资产管理人制度配套程序的设置

  为更好发挥集资企业涉案资产管理人制度的功能,有必要构建公告程序、撤销程序、监督程序等以保障管理人制度的顺利运行。

  (一)公告程序:敦促集资参与人及时申报参与的集资金额

  非法集资案件中,集资参与人出于各种考虑,常在被告人被判刑后、涉案财产处置前来报案,而不愿意在案发后立即报案。针对此种情况,建议可以参考企业破产法债权申报的规定,在案件审查阶段由管理人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发出公告,敦促集资参与人在期限内进行报案登记并主张参与集资的金额,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集资参与人的确定以便于后期召开集资参与人会议。

  公告内容应该包括案件基本情况、集资参与人登记方式、登记期限、登记的主要内容(参与集资的金额)等。登记期限鉴于非法集资案件往往案情复杂,涉案人数众多,一般不得短于六个月,由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确定管理人执行。公告中应该明确,对于超过登记期限没有及时进行报案登记的集资参与人,除有不能抗拒的原因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应视为放弃追究集资企业责任,面临不得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参与涉案财产分配的不利后果。

  (二)撤销程序:管理人行使撤销权以保障集资参与人利益

  大部分非法集资企业集资债务危机都有一个发展过程,前期往往是正常借贷,出现局部违约后演变为清偿危机,最后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犯罪。清偿危机爆发前的一段时间是集资人“道德风险”的高发时段,突击转移财产,优先清偿亲友等可能性剧增,这就加快了资金链断裂,损害了集资参与人财产的完整性。因而可以设置管理人的撤销程序,针对非法集资中常发生的非正常交易行为,管理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以维护集资参与人的利益。

  管理人撤销权的行使首先要明确一个期限,如果集资企业任何时候处置财产的行为都可以撤销,不利于财产处置的稳定性。鉴于非法集资案件非正常交易行为大多集中于案发前的半年左右,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以首个报案日或刑事立案日为基准,向前推6个月时间作为保护期。在此期间的非正常交易行为,主要有亲友突击清偿的行为、受胁迫的突击清偿行为、违背市场交易价格的行为、非法增加亲友债权利益的行为、转移自有财产的行为等,针对上述行为管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行使撤销权,以保障集资参与人财产的完整性。

  (三)监督程序:明确相关部门对管理人的监督责任

  管理人的监督制度对维护集资企业涉案财产处置程序中各方主体的权益、推进财产处置程序有序高效进行意义重大,非法集资涉案财产处置管理人可以参考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由集资参与人代表会议和政府主导的非法集资处置机构、公检法行使监督权,但这些单位行使监督权都有一定的局限性,集资参与人代表会议为非常设机构,对管理人行为无法全面监督;非法集资处置机构由多部分组成,各自有其他工作职责,难以做到对管理人的全面监督;公检法各自业务繁忙,且缺乏高度专业化的能力,难以全面监督管理人。因而笔者认为要增加监督主体,可以在政府主导的非法集资处置机构中挑选有相关专业能力的人才组成内部行政监督机构,由该机构进行专职性和常态性的监督,提高监督的效率和专业性,将监督贯穿于管理人管理、处置涉案财产的全过程。具体的监督程序可以是监督机构制定监督方案、对管理人的职业能力和素质进行定期考核。提高管理人的素质,以保证集资参与人及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害。对于管理人侵害集资参与人利益的行为,可以由监督机构向非法集资处置机构申请更换管理人,还可以追究管理人的相关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运维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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