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全国各地智慧法院建设方兴未艾。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将人工智能等技术与刑事司法工作深度融合,能够辅助甚至代替法官完成裁判文书的撰写工作,可能对法官说理的落实形成挑战。法官说理被广泛认为具备一系列实益,如有利于弘扬司法公正、提高法官素质、监督法官司法行为等,但智能辅助办案系统也可以为法官在缩短文书起草时间、提高办案效率及准确性等方面提供重要帮助。为取得最佳司法效果,可行的方法是在保留法官说理的基础上,基于人工智能的特点对其进行必要创新。
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的分类
人工智能可以按其发展水平分为强人工智能与弱人工智能。二者的区别在于机器能否模仿人脑的神经网络结构并产生自由意志,以人类思考认知的方式进行深度学习。援据这种标准,可以将现有的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分为两类。第一类智能辅助办案系统不具备自我学习的功能,仅适用于司法程序中重复性高、适用规则明确、裁量空间狭小的程序性事项,较少涉及案件中的实质内容界定。如南昌安义法院使用的“智能辅助量刑及文书生成系统”通过起诉书内容、庭审确定的量刑情节及刑期等因素,按照选定样式智能生成裁判文书;成都武侯法院运用的“智能文书系统”从庭审笔录中自动抓取关键信息,简单案件的文书制作只需15分钟。但上述系统只能起到辅助判决的作用,前者不能对输入的数据进行处理分析,需要法官去审核校对,后者主要针对简单案件审理,核心正文部分需要法官逐步完善填充。与之相对,第二类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具有一定的自我学习能力,通过复杂的统计模型与算法对案件的重要因素进行分析,可以代替法官进行价值判断,其代表为上海司法机关合作研发的“206”系统。“206”系统具有一系列创新功能,如实现人工智能从侦查、辅助起诉到辅助审判各个环节的全线贯通,让法官得以突破“信息壁垒”对案件证据进行全面检视;法条自动抓取功能将相关案例、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向法官推送,让其了解法条依据、把握量刑尺度;风险评估功能可以判定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并进行评级,为法官设置预防刑提供标准。但应当认为,智能辅助办案系统采用的算法越高级,作出结论的范围越精准,法官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权能就会愈加受到限制。为了防止裁判理由异化为对人工智能算法的技术性描述,从而架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实质功能,法官说理需要得到切实加强。
法官说理的范式重塑
通过梳理法官说理的价值,可以为范式重塑提供一系列思考路径:第一,法官说理具有法律依据。从1999年起,“法官释法说理”被中央会议数次确定为司法改革的重点内容。2009年、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两次发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均明确判决说理的重要意义,并拟提出多项措施拟对判决说理作出改革。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从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基本原则、内容范围、评价机制等方面作出基本要求,法官说理自此进入有法可依的时期。第二,法官说理具有司法效能。一方面,可以减少因为素质不足、有话不说、有话难说等原因产生的回避说理情形,促进法官职业素养的提升;另一方面,有利于当事人了解法官思维及上级法院履行审判监督职责,提高判决的准确性及保障司法公正实现。第三,法官说理具有外部性。与判决领域相关的司法人员、律师、学者,以及阅读判决的社会成员会将其作为重要参考,进而影响未来的行为选择。
在人工智能时代,应当秉持司法效益最大化的总原则,就上述价值的保护与使用智能辅助办案系统获取效率之间的利益衡量关系建构范式。对于第一类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因其几乎不涉及价值判断,对当事人权利的影响较为有限,释法说理取得的外部效果也较弱。此时办案效率应当优先于价值保护,如对占案件总量多数、适用刑事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普通程序审理但诉讼各方争议不大的案件等使用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生成判决文书,能够有效缓解人案矛盾,在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确保司法资源合理配置。此时,法官说理的重点应放在对裁判文书的审校上:首先,确保裁判文书行文流畅,逻辑准确,使当事人能够有效理解内容并检视其中问题;其次,仔细核对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如诉讼参与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及审理经过、适用法律等内容是否有误;定稿后,由法官当庭电子签章、当庭打印并送达当事人,自始对判决承担法律责任。与之相对,第二类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关涉价值判断,具有较高的自由裁量权限,对当事人的权利影响更大,因此利益衡量的天平应向价值保护一方倾斜,此种情况包括社会关注度较高、影响较大的案件;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案件等。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在上述案件中只能起到辅助参考的作用,不具有强制效力,更不能成为定罪量刑的根据。法官应当对案件涉及的法律条款、事实证据及判决理由等,依循司法论证方式的要求,从法律、事实等多维度进行说理,从而确保判决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并对阅读判决文书的专业及社会人员产生正外部性影响,通过发挥判决的价值引领作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当然,适用案件的划分并不绝对,法官可以根据案情的特殊性,按照释法说理需求决定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的应用限度。从规范层面,各级人民法院可以制定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的使用规则,规定其扩张或限缩适用的情形,以确保法官说理的有效落实。
法官说理的制度保障
强化监督评估。第一,推进司法评估。在例行监督程序外,建立常态化法官说理评估机制,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机关进行独立评估,将法官运用智能辅助办案系统释法说理的水平作为评估的重要因素,记入法官业绩档案。第二,强化民主监督。持续推进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使社会成员取得对智能生成判决文书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制定或修改系统使用规则以前,面向社会进行信息公示并征求意见,必要时可召开司法人员、系统开发者与各类社会成员的多方听证会;鼓励相关社会组织担负社会责任,以集体或行业形式积极履行监督、建议职责。
完善奖惩机制。将法官说理评估机制的评估结果作为法官绩效考评、晋级与选升的重要依据。扩大裁判文书特别是智能生成裁判文书在法官绩效考核中的比重。根据案件性质及选用的智能辅助办案系统,选择高质量的裁判文书进行汇编,为法官撰写相似判决书时提供格式、内容参考,并对瑕疵裁判文书进行通报批评。鼓励开展优秀裁判文书评比活动,增加评比活动的频率、范围,对得奖法官进行公开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列入所在部门绩效考核案例任务。
推进职业教育。第一,对法官开展运用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的专题培训。邀请法学家及人工智能专家共同授课,让法官切实掌握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的基本概念、使用方法与局限性,确保其按照规范目的使用,避免对当事人权利造成不当侵害及产生负面社会影响。第二,在高等院校法学课程设置中增加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应用课程。未来大多数法官具有法学教育背景,其对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的掌握程度直接影响法官群体的职业状况。因此,应将该课程作为法学本科、学术型硕士、博士的选修课,对应用导向的法律硕士设为必修课,确保每位法学生均有机会接受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的专业训练。[本文系浙江工商大学“数字+”学科建设重大项目“数字经济的法治保障研究”(SZJ2022A01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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