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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中国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制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年12月04日

  2023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出继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正确处理“五个重大关系”。这既是对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巨大成就的系统总结,也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新阐释与新发展,其中蕴含着丰富的价值观与方法论,代表着我国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进入新的高度。

  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问题,尤其是通过正确处理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的关系问题,历朝历代的法律规范皆有明确规定。传统中国针对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制,或许能够对当下生态环境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提供些许启示。

  秦汉时期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制

  秦朝对水资源、植物资源与动物资源的法制保障,表明国家环境保护的理念萌芽,对改善自然生态环境具有一定程度的作用。《睡虎地秦墓竹简》明确规定“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堤水。”国家明令禁止,每年春初,不允许个人砍伐山林树木,不允许堵塞水道,要顺应天时,遵循自然规律。秦朝对植物资源的保护主要针对森林资源,在商鞅变法时期,秦国就曾颁布“壹山林”的法律规范,主要涉及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统一管理,禁止任何个人擅自砍伐林木。秦律中亦有关于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制,《秦律·田律》中规定:“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到七月而纵之。”这规定了每年不同时期基于对生态自然规律的尊重采取相应的合理使用措施。《睡虎地秦墓竹简》曾记载有关植树造林的相关规定:“园殿,赀啬夫一甲,令、丞及佐各一盾,徒络组各廿给。园三岁比殿,赀啬夫二甲而法(废),令、丞各一甲。”即如果某个园子或宫殿的造园工作一年被评定为下等,则园子的管理者、县令和县丞都要受到不同程度的惩罚。

  到了汉朝,随着生产力的不断提高,农业经济持续发展,对自然环境的利用与破坏也与日俱增,人们已经逐渐意识到自然生态保护的重要性,形成了较为系统的环境保护法制思想,其中最重要的体现便是提出要顺应自然规律并积极利用自然规律。《二年律令·田律》记载:“禁诸民吏徒隶,春夏毋敢伐材山林,及进壅隄水泉,燔草为灰,取产麛卵鷇;毋杀其孕重者,母毒鱼。”汉成帝曾下诏要求百姓“毋得相与杂种桑麻粟豆麻丝帛及有污秽者,皆不得居处”。东汉章帝下令“诸州郡不得毁山林川泽、矿冶、煮盐、铸钱、酿酒”。不仅如此,汉朝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执行皆由地方行政官员兼行的方式进行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实施工作。

  唐宋时期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制

  到了唐朝,国家统一,行政体制逐步定型,法律制度趋于完善。同时,这一时期推行儒释道并行政策,使得教义之中的仁政、慈悲、护生等观念渗透到当时的社会思潮之中。受到上述理念之影响,唐朝十分重视保护动物资源。唐王朝秉持“凭黎元而树司宰,因政教而施刑法”的法制理念,唐高祖指出,祭祀的本意即为民祈福,只要虔诚祭祀即可,不必大量宰杀动物,并在诏书中明确规定“祭圆丘方泽宗庙以外,并可止用少牢。先用少牢,宜用特牲”。唐玄宗在诏书中规范祭祀礼仪,禁止滥杀家畜,规定“天下州府春秋二时社及释奠,停牲牢,唯用酒脯,永为常式”。唐肃宗在遗诏中要求,自身后事的祭祀之礼“一切不得宰杀”;同时,唐朝亦重视对植被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开采。唐太宗在诏书中曾提出保护珍稀林木资源,在后事操办中禁止“加四重之榇,伐百祀之木”。唐玄宗在诏书中要求地方官员须顺时令、兴农桑,禁止破坏植被资源、杀伤野生动物,即“诸有妪伏孕育之物,蠢动生灵之类,慎无杀伐,致令夭伤”;唐玄宗曾在祭祀泰山之际,下令“近山十里,禁其樵采”,用以保护泰山植被。唐文宗曾敕令保护名山大川的山林植被,规定“茅山界内,并不得令百姓弋猎采伐,及焚烧山林”并由地方官员严加稽查。唐武宗在诏书中指出,自己曾多次下诏劝勉百姓植树,“劝课种桑,比有敕命,如能增数,每岁申闻”,但仍旧存在随意砍伐树木的情形,即“并无遵行,恣加翦伐,列于鄽市,卖作薪蒸”。因此,不得不严令地方官员禁止随意砍伐树木的行为。

  宋朝对于生态环境问题的保护不断发展,甚至设立专门的环保部门——虞部,来确保国家环境保护的理念与相关规范得以贯彻落实。虞部的日常管理范围包含山川林泽。具体而言,中央设有虞部,地方设有“农师”之职,聘用“专家”担任,为民间百姓提供专门的环境保护方面的技术支持。宋太祖曾下诏令:“民二月至九月无得采捕虫鱼,弹射飞鸟,有司岁申明之。”这条法律规范亦可视为最早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之一。不仅如此,国家通过相关法律规范,促使地方官员积极从事环境保护活动。具体而言,宋朝地方官员若在任职期内积极植树造林,是可以作为升迁之政绩的。《庆元条法事类》规定:“诸县丞任满,任内种植林木滋茂,依格推赏,即事功显著者,所属监司保奏,乞优与推恩。”如果导致绿化面积减少,则要受到相应的处分,即“任内种植林木亏三分,降半年名次,五分降一年,八分降一资”。宋朝又通过立法严禁盗伐林木,“违者置罪”。即使是官方出于公共用途要砍伐木材,也必须向“都木务”申请采伐许可。同时,宋朝时也注重对动物资源的保护。宋仁宗于景祐三年六月十五日下诏规定,“冠冕有制,盖戒于侈心,靡卵无伤,用著于庶类。惟兹磨鹿,伏在中林,宜安瞿瞿之游,勿失哟哟之乐。而习俗所贵,猎捕居多。资其皮存,用诸首饰,竞胎而是取,曾走险之莫逃。既浇民风,且暴天物。特申明诏,仍立严苛。绝其尚异之求,一此好生之德”。

  明清时期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制

  明朝虽然不再通过“诏令”的方式实施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规范,但对于自然生态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却非常重视。其中最典型的变化就是在工部下又重新恢复“虞部”的设置,后改称“虞衡”,主要功能就是按照自然规律进行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明史·职官》载:“用虞衡,典山泽采捕陶冶之事。冬春之交,罝罛不施川泽;春夏之交,毒药不施原野。苗盛禁蹂躏,谷登禁焚燎。若害兽,听为陷阱获之,赏有差。”不仅如此,普通民众亦可自行樵采资源,但需要向“虞衡”交纳包括水课、陆课之类的赋税予以资源开采利用的限制。洪武三十年,虽设有“抽分竹木局与河泊所”,但通过“革怀庆等处鱼课及鱼户”等让利于民的举措,努力在全国范围内营造出良好的适合休养生息的生态经济环境。

  在清朝,生态环境保护得到相当程度的重视,开始出现现代生态环境保护区的理念与雏形。华北与东北地区设立了苑囿、猎苑和围场等面积广阔的特定生态区域,如南苑围场、木兰围场、盛京围场等,清朝政府为此亦专门制定《盛京围场窃例》,对私自入围打猎、砍树之人,按照偷盗数量多寡分别处以杖刑、徒刑、枷号、充军、发遣乌鲁木齐为奴等不同等级的刑罚。对于在该地私自打猎砍树者,无论系初犯或再犯,均要面刺“盗围场”三字。上述围场的设立有效预防和打击了破坏区域自然生态环境的行为。不仅如此,清朝国家制定颁布的律法,设置了专门的管理与保护机构,加强了对珍稀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对于维护生物多样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而言,《大清律例·户律》“盗卖田宅”条规定:“近边分守武职并府州县官员,禁约该管军民人等,不许擅自入山将应禁林木砍伐贩卖。”此处明确规定了近边分守武职与府州县官员一样,都是环境保护禁令的具体执行者。同时,二者对于该管军民人等具有管理责任,要负责执行辖区内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和监督保护。《大清律例·兵律》“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条强调,在少数民族地区,诸如台湾番境管理中存在生态环境保护法制保障的内容。其中包括民众私自进入台湾番境后私自偷越深山,盗窃自然资源,如抽藤、钓鹿、伐木、采棕等行为,法律明确予以严重处罚,即杖一百,徒三年。不仅如此,对于管理的失职行为,法律规定刑罚为杖八十;其他乡保、社长等人,刑罚亦各减一等;对于巡查不力的值日兵役,刑罚处以杖一百。《大清律例·盗贼》“盗田野谷麦”条提出对清朝东北地区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许可制度。即“盛京各处山场商人领票砍伐木植,如有夹带偷砍果松者,按照株数多寡定罪。砍至数十根者,笞五十;百根者,杖六十;每百根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所砍木植,变价入官”。这种法律规制的目标即要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自然资源合理利用的有机平衡。

  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保障的古今之维

  2023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吕忠梅提出要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不仅要做好环境立法的系统性工作,注重环境法典编纂的适度法典化,更要统筹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在保护中求发展,在发展中要保护。因此,通过总结与提炼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蕴含的生态环境保护的本土法治资源,增强当前生态环境立法的自主性,为生态环境执法的贯彻实施提供中国智慧。

  传统中国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现了我国古代劳动人民“休养生息”“顺应天时”理念的经验智慧。民众不断意识到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并提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发展理念,以期实现对自然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传统中国的法律规范试图从立法层面不断完善法律规制的内容,使得内容规范与社会经济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相互促进,相得益彰。不仅如此,帝制时期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制理念逐渐精细化、类型化,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日益渗透到民众日常的思想与行为之中,地方宗族通过乡规民约、家法族规的方式共同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养成。帝制时期的国家政府与百姓民众通过长期的共同努力,使传统中国的生态环境保护蓬勃发展。

  法律代表着社会理想的生活状态,代表着基本的道德伦理准则。传统中国生态环境保护的思想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内容。生态文明建设必须正确处理的五对关系之一,即“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的关系”体现的即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传统法哲学思想,这既是传统中国生态环境保护思想的现代转换,也是科学汲取传统中国“天人合一”生态环境保护思想的必然结果。因此,要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生态自然观,须深入继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内涵精华,构建具有中国自主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法治观,促进我国社会的全面可持续发展。

  [本文系北京科技大学2023年红色筑梦调研实践团队的阶段性成果;中央高校基本业务费“化民成俗:传统中国普法活动的历史经验”(项目编号:FRF-TP-20-090A1)的阶段性成果]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运维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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