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百姓安居乐业、国家长治久安的根基。党和国家高度关注和重视就业问题。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健全就业促进机制,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尤其强调,破除妨碍劳动力、人才流动的体制和政策弊端,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使人人都有通过勤奋劳动实现自身发展的机会。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而就业是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障。平等就业权是一项基本人权。自2009年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四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系统设计平等就业权保障措施,法治保障水平进一步加强。最新一期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尤其明确提出:“全面贯彻就业优先政策,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解决就业歧视问题是平等就业权法治保障中的关键环节,有效地消除就业歧视也是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的必由之路。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ILO)的定义,就业歧视主要是基于种族、性别、宗教及社会身份等相关歧视,其后果是剥夺了平等的就业机会与同等参与就业的待遇。从法治保障的角度来看,消除就业歧视、加强平等就业权的保障,需要从立法、司法、执法和普法四个方面共同推进。
一、完善平等就业权保障的立法体系
在国际法层面,《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劳动和职业歧视公约》等相关国际公约和国际法对就业歧视和平等就业权作出了相关规定。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既有涉及平等就业权的原则性规定,也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例如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平等就业权的原则保障。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对就业歧视作出了分类规定。然而,我国的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中有关就业歧视的说明,仅包含民族、种族、性别和宗教信仰这四类 ,尚不足以覆盖现实中就业歧视的种类。因此,在立法层面应扩大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就业歧视的界定范围,增加和完善涉及具体机制的条文,以及通过细化法律条文来应对就业歧视的现实问题。此外,我国目前尚未出台一部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来系统、有针对性地规制就业歧视。加快推进制定反就业歧视法,构建和健全反就业歧视法律体系,是保障平等就业权的必然要求。
二、健全平等就业权的司法保障制度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民事诉讼中我国一贯秉持“谁主张谁举证” 的举证责任原则。但是在平等就业权受到侵害的具体案件中,由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证据收集、参加诉讼等方面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遭受就业歧视后大多数劳动者选择忍气吞声。因此,在处理平等就业权遭受侵害的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审理具体的涉及就业歧视案件中,建议参考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加强对平等就业权的保障。此外,建议将平等就业权纳入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为遭受歧视的就业者和劳动者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以及相关诉讼服务,并适当提供法律援助,探索设立与平等就业有关的公益诉讼制度。
三、加强平等就业权的执法力度
要精准区别各种形式的就业歧视行为并予以精准和重点打击。针对不同的就业歧视类型在执法上予以区别对待和重点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执法方案。目前比较常见的就业歧视类型:一是性别歧视,不少用人单位以“本岗位只适合男性”等歧视性招聘条件,剥夺了许多女性的就业机会。二是年龄歧视,一些用人单位对求职者的年龄提出不合理要求。三是学历歧视,一些用人单位不顾实际岗位需求,盲目设定学历限制,只要高学历或名校毕业生,招聘时“双一流”“211”“985”“本科出身论”“查三代”等现象频繁出现。另外,要加大执法力度,提高行政处罚的力度,加大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让就业歧视行为付出应有的法律代价。
四、加大保障平等就业权的普法宣传
一是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对反就业歧视、促进公平就业的宣传力度,加强反就业歧视相关宣传活动的开展,尽快纠正由某些习俗和陈规定型观念带来的歧视性偏差,转变社会固有偏见,在全社会范围内弘扬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二是加强对企业家的社会责任感和道义感的宣传与培养,使其能够自觉地抵制就业歧视行为。三是加大对劳动者的相关普法宣传,增强其安全感和价值感,特别是在自己遭遇到就业歧视时,能够大胆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平等就业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实现自身价值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消除就业歧视、保障平等就业权,要在法治的轨道上循序渐进地开展,要从立法、司法、执法和普法多维度、多角度不断地推进和完善,从而为实现更高质量、更充分的就业提供法治的助益。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论述研究”(编号:22&ZD004)阶段性研究成果]
来源:人民法院报
鲁公网安备 37050202370889号
版权所有: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东营市府前大街79号-1 诉讼服务中心电话:0546-6387621 诉讼服务热线电话:12368 邮编:257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