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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公证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年09月13日

  1795年以前,南非公证制度主要受罗马—荷兰法影响,1910年后又受到普通法的影响。2014年以来,南非公证制度发生了重大改革。此次改革以公证职业保障为核心,重视种族平等,强调行业自治,并形成了以法典、部门法以及司法判例为主要内容的公证行为规范体系。当前南非公证人备受尊崇,公证服务可信赖度高,公证服务范围日益广泛,对经济社会发展有很大促进作用。

  公证制度的历史沿革

  南非公证制度可追溯到殖民时期。在荷兰殖民阶段(1652—1795年),南非施行带有明显罗马—荷兰法特征的《公证员守则》。在英国占领巴达维亚共和国时期,南非公证制度又被留下普通法的烙印,但彼时颁布的《巴达维亚法规》仍延续了罗马—荷兰法如公证人准入等部分的规定。1814年维也纳会议后,英国正式获得开普敦殖民统治权,此时英国对南非司法系统的改革尚处于起步阶段。1827年至1832年,英国在南非先后颁布两部《司法宪章》,引入了大量英国司法制度。1902年南非全域几乎都成为英属殖民地,自此南非公证制度便主要受到英国普通法的影响。之后种族隔离政策的推行,使南非在1964年制定实施的《律师、公证人和产权人准入法》带有浓重的种族歧视色彩。

  南非司法部与法律界于2001年就《法律实务法》草案进行了旨在改变法律职业治理结构的立法讨论。历经多轮民主论证,南非最终在2014年9月出台了新的《法律实务法》。新法延续了南非罗马—荷兰法、英国普通法的公证制度传统,同时着重强调公证人的中立性、专业性以及责任和品格要求。

  公证人的从业条件、法律责任与行业自律

  公证人的从业条件。南非公证人的从业条件深受公证人与律师之间关系的影响。1793年《公证员守则》和《巴达维亚法规》相继规定公证人不能成为律师,律师也不能申请成为公证人,但该限制在各地的执行力度不一。例如,当时在开普敦部分区域仍有一些律师成功申请为公证人。直到英国占领南非大部分地区的第二年(1903年),南非公证人就只能从执业律师中任命。南非2014年《法律实务法》延续了这一规定,在法案的名词解释部分,明确了公证人是根据该法注册为公证人的执业律师;在法案正文中还进一步规定,专业律师应当完成公证人从业考试,并经南非高等法院审核授权方可作为公证人执业。

  在实践层面,公证服务不仅已成为象征律师专业程度的业务之一,还是各大律所业务宣传的主要方向。目前,南非已经出现专门从事公证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公证人的法律责任。受罗马—荷兰法影响,南非公证人需要对其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根据2014年《法律实务法》规定,公证人必须勤勉履责,保持较其他法律职业更高标准的职业品格,且应当对公证事项的准确性负责。

  公证人的行业自律。《法律实务法》实施后,南非公证人作为法律职业之一实行行业自治,并形成了相对独立的职业管理体系。在行业管理组织上,南非依据《法律实务法》成立了法律行业理事会,并规定理事会主要职责是促进公证等法律服务负责、高效和独立。在行业纪律监管上,法律行业理事会内专设了调查惩戒委员会,负责对公证人执业行为和职业道德进行严格且细致的监督。此外,南非司法部额外批准成立了法律服务监察室,从宏观上监督公证人的执业行为、专业操守,同时赋予了监察室独立地位,规定其仅受宪法法律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以干涉。

  公证服务的适用范围与法律效力

  公证服务范围。公证服务的基本内容包括文件起草、交易确认、司法文书公证、副本公证及公证债券起草等。其中起草的文件类型包括法定声明、宣誓书、授权书、遗嘱和遗产文件、同居协议等;交易确认的对象包括房地产交易、契约、授权书和信托等。司法文书公证,是指对民众在参与民事或刑事司法程序中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公证,包括宣誓书、证词和审讯记录等,此类文件在送达法官之前,须由公证人当面验证签名者的身份和意愿;副本公证,是指确认原始文件复制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的公证服务,常见的副本公证对象包括无法由南非公共记录办公室认证的大学学位证书、护照等。

  南非除基本公证服务之外,还出现了适应现代商业发展需求的特色公证服务,例如特殊公证债券。公证债券本是指经公证人证明的动产抵押凭证,是一种担保形式。南非特殊公证债券是在公证的基础上以登记取代交付,从法律上承认了未取得占有的质押。贷款人仅需在债券中详细描述明确的动产,由公证人公证或直接由公证人起草债券,并进行相应契约登记,即构成与质押效力相同的实质性担保。

  南非特殊公证债券最早出现在纳塔尔省。1932年第18号《公证债券(纳塔尔)法》规定,可为未占有但在保函中以易于识别方式列明的特定动产的公证债券设定与质押相同的优先权。1991年,南非法律委员会发表公证债券立法报告,表示公证债券应当满足现代商业发展需求,而债务人保留占有但债权人仍享有与质押权同等权利的担保形式是大势所趋。1993年南非通过第57号《动产担保法》,将纳塔尔省这一规定扩大到南非其他地区。

  在南非,特殊公证债券因其灵活性和长达30年的索赔权时效被各类融资项目所青睐。例如,为满足农村和偏远地区的电力需求,南非在2021年7月进行了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生产商采购计划,并将公证债券作为该项目融资的担保形式。项目完成前,运用南非特殊公证债券规则以项目的主要动产(例如风力涡轮机和太阳能电池板)提供担保,产生了项目所需资金。在项目完成并启动商业运营后,运营者继续借助南非特殊公证债券规则将变电站、风力发电机、变压器亭、气象桅杆和传输电缆等动产进行契约注册,进行再度融资。可见,南非特殊公证债券不仅能助力解决项目前端资金困难,更能盘活整个现金融资池,为项目开发、运营及后期维护提供全程支持。

  公证的法律效力。南非法律在专业性、品格和责任等方面对公证人的要求明显高于一般法律职业,因此对公证人出具的公证文书赋予了较强的证据效力。在成文规定上,南非公证人有权对签名者的身份、意愿和签署文件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经公证后的文件被认为是完整、合法的。在司法实践中,公证文书被法院推定为真实、合法,公证文件的证据效力也较一般文件效力更高,如法院在对德兰士瓦土地银行诉契约登记处一案中的判决书中写道:“……公证人严格遵守了法定程序,法院推定公证书中的每一项陈述都是真实的……”此外,南非《动产担保法》将公证人作为特殊公证债券的核心执行者,也是对公证人职业公信力的现实性肯定。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运维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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