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案件中证据认定情况的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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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1月19日 | ||
交通事故往往事发突然,由于当事人在碰撞瞬间无法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自我保护而经常发生人身、财产等方面的损失,甚至造成伤残、死亡的后果。此类案件法定赔偿项目较为固定,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新型赔偿项目也不断出现(比如营运损失等)。诉讼中,原告有责任提交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证据不仅关系到案件事实的认定、事故责任的划分,更关系到裁判的公平、法律的公正。本文意图以证据认定为切入点,查找目前交通事故案件中有关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以期为审判实践服务。 一、证据分类情况 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一般提交以下几类证据: 1、证明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的证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在审判实践中,因客观原因交警部门无法出具上述证据的情形并不多见,但由于《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仅是对事故双方就己方陈述的事故经过的简单记载,主观性较强,且并未划分明确的事故责任,因此这就要求原、被告双方就自己的主张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据统计,当事人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案件占交通事故案件总数的比例大约为75%,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大约占20%,另有大约5%的案件需当事人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 2、证明治疗过程中产生相关医疗费用的证据。当事人因事故受伤进行治疗必然产生相关医疗费,在提交的证据中,住院或门诊病例、相关费用票据必不可少。当然,也有部分当事人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对伤情认识不清等原因并未及时前往医院就诊治疗,而是就近选择便宜的诊所、卫生室治疗,但在提交证据证明其医疗费损失时往往无法达到法定的证据要求,这种情况往往会造成双方的较大争议,大约占案件总数的4%左右。 3、证明因本次事故而导致收入减少的证据。此类证据一般包括受伤人员的误工费及护理人员护理费,在证明相关收入方面,如果有固定工作,当事人一般提交所在单位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及工资发放证明等证据;如果没有固定工作,当事人则会提交相关户籍证明,要求按照城镇或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当然,在某些地区护理费可以按照当地护工标准计算,但在本地区,由于种种原因,护工标准尚不在护理费请求标准之列。 4、证明伤残赔偿或死亡赔偿的证据。此类证据只有在重大交通事故中,造成当事人严重受伤且构成伤残或造成死亡时才会出具,因此,这也可以从另一方面反应目前交通事故的严重程度及当事人受到巨大伤害。据统计,因交通事故造成伤残或死亡的案件占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58%。 5、证明财产损失的证据。无论是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或人力自行车等)还是机动车,发生事故后往往会造成碰撞车辆的财产损失,对于财产损失而言,现阶段一般要求当事人提交正规的修车发票、修车明细或定损报告、鉴定报告,但对于非机动车而言,本身价值较小而开发票维修或定损、鉴定的支出往往会超出赔偿款,所以在有非机动车的事故中,提交证据证明其财产损失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比例不及10%,相反机动车的损失往往有相关证据予以支持,其案件数会占到交通事故案件总数的95%以上。 6、其他证据。在其他赔偿项目上,如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标准、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金额等,因为相关法律规定及具体司法实践,往往不需要当事人提交证据,当事人双方分歧也较小,即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一般也由法院直接酌情认定。 二、证据认定情况 经统计,原告提交的相关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的证据采信率接近100%,此种证据出具部门为交警部门,且大部分证据有监控录像、现场照片及当事人笔录作为支撑,所以,证据体现的专业性强、可信度较高、要件齐全、扎实可靠。同样具有高认定率特征的还有相关医疗费用的证据,采信率略低,约为95%,在证据认定上可能出现问题的是没有门诊病历佐证的单张门诊收费票据、诊所或卫生室出具的相关收据,因无法证明与案件的关联性,实践中难以采信。证据认定情况的重灾区出现在证明因本次事故而导致收入减少的证据和证明伤残赔偿或死亡赔偿的证据,该两大类赔偿项目涉及的赔偿额较大,双方分歧大。近三年来,因事故而导致收入减少的证据采信率为40%,因事故而造成伤残或死亡主张赔偿金的证据采信率为60%。相对于上述赔偿项目的证据,财产损失中的证据认定往往呈现两种不同情况——非机动车仅提交非正规的维修票据一般不予认定(但并不代表损失不予赔偿);机动车只要提交正规的维修发票、维修明细或鉴定评估报告、定损单等,一般予以认定,因此,财产损失在当事人双方间的争议不是很大,出现的问题较之其他方面的证据问题也较少。 三、出现问题证据的原因 如上文所述,出现问题证据的“重灾区”是证明因本次事故而导致收入减少的证据和证明伤残赔偿或死亡赔偿的证据,这两类证据的之所以出现众多原因不外乎有以下几点原因: 1、涉及赔偿数额差异较大,在高赔偿额的诱惑下部分当事人铤而走险伪造证据。在误工费和护理费方面,由于存在“有固定工作”和“无固定工作”之分,而“有固定工作”又存在高薪、低薪之别,“无固定工作”又存在城镇、农村之差,在此情况下部分当事人抵挡不住利益的诱惑,铤而走险伪造证据。 2、提供伪证、假证的违法成本较低,客观上纵容了造假情况的一再出现。部分当事人利用人们同情伤者的心理,大肆提供伪证、假证,即便最终被戳穿最多只是被警示教育,并不会受到其他惩罚措施,客观上也纵容了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3、相关户籍管理制度不合理,人为造成赔偿差异。由于城镇、农村户口二元政策并未完全得到改善,部分地区在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方面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差异巨大,“同命不同价”、“同残不同价”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使得农村居民心理极度失衡,想方设法谋求高额赔偿。 4、部分律师执业道德缺失,许诺可以争取到高额赔偿款而投机取巧。面对不懂法律规定的广大百姓,部分律师为了赚取高额的代理费在起诉前游说当事人按高标准起诉,并暗示当事人如何举证,甚至提供虚假证据。面对专业律师的许诺,对于百姓们除了在心中感激律师相助,无条件信任外,根本不知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而一旦事情败露,律师则会撇清关系,将当事人推到风口浪尖。 5、法律规定尚有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城镇化建设不断加快,虽然相关法律也随之与时俱进,但发展速度远不及客观环境发展迅速。在数年前“同命不同价”被媒体广泛热炒,现在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解决,但“同残不同价”却又逐渐被人们关注,同情弱者再一次成为人们普遍的心理感受。 四、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 1、改变城乡二元户籍政策。利益诱惑往往是造成当事人铤而走险的助推器,想要从根本上改善或杜绝伪证、假证的出现,改革户籍制度刻不容缓。一方面,取消城镇、农村的户籍区分,代之暂住证、居住证等形式,使“同命”、“同残”同赔,让伪证、假证彻底失去市场;另一方面,加快城镇化建设,进而推动城乡二元户籍政策的改革,使人们在赔偿上平等、无差别。 2、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户籍改革也许尚需要稳步推进,不能操之过急,但推动相关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可以尽快为之。2013年底出台的最高法关于交通事故方面的司法解释明确了营运损失可赔、商业保险可诉等相关规定,可以说是法律规定的与时俱进,因而,我们完全可以期待人大或最高法院在兼顾经济发展的同时,同样重视法律规定的不断完善,使之与经济形势想匹配。 3、加强法制宣传,严厉打击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提供虚假证据的主体较为宽泛,包括企业单位、当事人个人、委托律师等等,在防范和打击过程中要区别对待。对企业单位应以惩罚为主,使之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珍惜诚信经营所积攒下的良好信誉;对当事人个人应以教育为主,使之明确相关法律规定,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树立典型案例广发宣传;对职业律师应加强警示,连同司法局、律协加强律师职业道德修养的培训,使之依法用法、端正价值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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