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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逆行致两死 赔偿责任该咋分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4月09日

    醉酒逆行撞上对面车辆,醉酒司机与本车乘车人同死亡,商业险免赔,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损失应该谁陪?对面车辆司机是否应与醉驾司机承担连带责任?近日,利津法院审结这样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依法判决各被告按责任比例承担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损失。  

     2013年9月920时许,薄某醉酒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315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利津县盐窝镇北岭蔬菜市场路段时,车辆逆行,与对向行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致使薄某与乘坐薄某车辆的李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2013年9月29日,利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认定:薄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崔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无责任。李某的近亲属起诉至法院后,被告薄某的近亲属提出对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损失,被告崔某应与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薄某醉酒驾车且逆向行驶,是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被告薄某的近亲属提出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损失,由被告崔某与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无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被告薄某的近亲属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对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17万余元损失,由被告崔某按30%的比例赔偿5万余元,因被告崔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故被告崔某的上述赔偿责任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被告薄某的近亲属按70%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12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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