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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典2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8月10日

杨某诉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离婚协议书的认定

    【裁判要旨】

    当事人之间就离婚所产生的子女安排、财产处理等事项的约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离婚后的财产划分依照其离婚协议的约定进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处理。

    【案件索引】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2021)鲁0505民初658号

    【基本案情】

    杨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1月17日因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将双方共有房产垦利区的商铺产权归原告所有。被告不配合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告与被告共有的房产垦利区的商铺(房屋所有权证编号:房权证垦房字第xx号归原告所有。2、该房产抵押贷款剩余的贷款由张某负责偿还。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主张垦利区房产归其所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产变更过户手续,剩余房贷由原告自行偿还。被告张某辩称,关于财产分割不同意按离婚协议进行,起草离婚协议时原告隐瞒了一些事实,且原、被告是为了躲避债务才起草的离婚协议,对该协议的真实性有异议。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17日,原、被告在东营市河口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对财产作如下约定:“2.财产处理:双方有商铺一套(房权证垦房字第xx号)归女方所有留给孩子。现已出租,有贷款,月供2300元。2020年1月-2020年6月由女方偿还贷款,2020年7月之后由男方偿还房贷至房贷还清为止。…”。

    【裁判结果】

    垦利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2021)鲁0505民初658号判决结果,判决位于东营市垦利区商铺(房产证号:房权证垦房字第xx号)归原告杨某所有,该商铺的房贷由原告杨某自行偿还;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效力。

    【法官说典】

    该案中,原告提交了离婚时双方达成的有关财产处理的协议作为证据来主张权利,要求被告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被告辩称该离婚协议系双方为了躲避债务起草的协议,但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该主张未获法院支持。由此,法院综合其他证据认定原、被告达成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在离婚后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分割财产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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