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023年以来,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劳务合同纠纷案件302件,已审结291件。分析发现该类案件具有以下四方面特点。一是涉案标的额一般较小,多适用简易程序或简易小额程序。我院审理的该类案件中简易小额程序81件、简易程序181件,占比86.8%。少数案件因争议较大或被告为躲避欠款拒不出庭等问题,为法院查明事实增加了难度,也增加了案件的审理周期。二是存在劳务提供者集中立案追讨劳务费的情况。多名劳务者起诉同一用工单位或“包工头”的情形占一定比重,这些被起诉的单位或个人因用工管理不善,导致劳务合同关系不确定、劳务费金额核实不清等问题,无法按时结清劳务费;或者因用工主体资金困难,故意拖延劳务费,进而导致了该类群体性案件时有发生。三是证据证明效力低,导致案件事实认定困难。由于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群体的特殊性,提供劳务者往往对证据搜集存在困难,留存证据意识不强,并且能够证明其劳务合同关系、用工天数、劳务费标准的相关材料通常系自行制作,往往没有用工主体的确认,这就直接导致在审理过程中对案件争议焦点的事实认定困难。四是案件的调撤率相对较高,审理效果较好。多数案件当事人往往对劳务合同关系的成立并无异议,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劳务费的金额及计算方式。用工主体获得了实际的劳务,对支付劳务费有心理预期;提供劳务者虚报劳务费金额情况不多,对劳务费金额协商的余地也较大。因此,双方对最终劳务费的金额往往容易达成一致,调解率较高。在本院已审结的该类案件中调解、撤诉及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共计176件,占比60.5%。其中以撤诉方式结案的案件中多数情况也是基于承办法官对各方当事人的调解后,用工主体主动履行支付劳务费的义务,劳务提供者才自行撤诉。
针对此类案件的特点,需要法官牢固树立“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的办案理念,严格公正、审慎严谨地审理好每一起案件;把调解作为最有效的解纷方式贯穿办案的全过程,将诉前调解和诉讼调解紧密衔接,提高调解的质量并促成调解的履行;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利用好“两微一端”等新媒体,积极解答群众普遍关注的劳务合同纠纷疑难问题,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探索多元解纷路径,加强与相关部门和行业组织的沟通对接,凝聚矛盾化解的合力,推进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前端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