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正确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统一法律适用,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征求意见稿)》。为回应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所提意见建议,虚心听取民意,确保司法解释高质量制定,该解释(征求意见稿)即日起至4月2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解释(征求意见稿)共22条,对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应否赔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承担赔礼道歉等非财产责任,行为时未成年、诉讼时成年的责任承担,职务侵权构成犯罪的用人单位民事责任等问题予以规定。
针对社会关注的近亲属的奔丧费用应否支持赔偿、未成年子女侵权离异父母如何承担责任、高空抛坠物具体侵权人难以确定时物业服务企业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责任顺位和追偿等问题予以回应。
该解释(征求意见稿)明确:教唆帮助人担责不以明知为前提、用人单位责任的适用范围不限于劳动关系、转让拼装报废车担责不以明知为要件、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不适用免责事由,旨在为正确审理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提供明确司法指引。
该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已在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和中国法院网公布,欢迎社会公众踊跃提出宝贵意见。可采取书面寄送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地址均在公告页面一并公开),在4月20日前将具体的修改意见反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来源:人民法院报
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23-03/30/content_227058.htm?div=-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