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当事人刘某某来到开发区法院,将印有“公正廉洁,高效为民”的锦旗送到综合审判庭法官手中,对办案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坚持司法为民、尽职尽责表示了真挚的感谢。
刘某某系农高区某村村民,后因工作户口迁出,离婚后于2012年将户口迁回该村,村委会向其发放了两年的土地流转款后拒绝继续发放。2019年10月,刘某某被诊断患有乳腺、肺部恶性肿瘤,需长期治疗,丧失了劳动能力,刘某某向开发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村委会支付2017年至2020年间相应的土地流转款项并确认其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开发区法院结合刘某某目前的户籍、生活、劳动能力、替代性生活保障等情况,认定其目前生产生活情况在客观上已发生巨大变化,应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有与该村民小组的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权利。另从诉讼时效、客观情况变化等情况分析,支持了李某某2019年、2020年间的土地流转款项的诉讼请求。后村委会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每一面锦旗的背后都有一个暖心的鱼水情深的故事,在该案立案后,刘某某曾向法院提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并提交了相关材料,鉴于其身患重病无经济收入且系低保人员的现实情况,开发区法院按规定免除了刘某某该案的诉讼费用,保证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同时,该案审理过程中,综合审判庭法官更是多次对刘某某的病情进行了解探望,鼓励其积极治疗,早日战胜病魔。
近年来,由于农村妇女集体成员资格认定缺乏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方案多依据村规民约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剥夺“出嫁女”或“离婚女”成员资格,进而剥夺出嫁、离婚妇女承包地、宅基地、征地补偿、土地流转金等权益事件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侵害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诉讼数量增加。鉴于此,开发区法院坚持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分析“出嫁女”、“离婚女”的户口情况、工作生活情况、基本生活保障等因素,从而认定其是否取得相关权利主体,依法保护弱势妇女群体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案件审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