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大道理】定金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如何正确适用双倍返还定金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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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5月19日 | ||
2024年11月5日,孙某甲、孙某乙签订《门窗销售安装合同书》,约定由孙某乙为孙某甲的房屋安装门窗,合同总金额为58000元,孙某甲先行向孙某乙支付定金30000元。后孙某乙失联且未履行门窗安装义务。孙某甲另行找人安装了门窗。孙某甲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请求孙某乙退还双倍定金60000元。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孙某乙于2024年11月5日签订的门窗销售安装合同;二、被告孙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孙某甲定金23200元并退还预付款18400元,上述共计41600元;三、驳回原告孙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定金,指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由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至合同履行之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货币的担保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双倍返还定金规则的初衷,本质上是法律对契约精神的强化,以此来促进诚信履约,平衡交易风险,最终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正义。 回归本案,孙某甲为促成合同履行,支付定金30000元,因孙某乙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且孙某甲的住房已由他人施工完毕,双方签订的《门窗销售安装合同书》已不具备合同履行条件及履行必要,故对孙某甲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门窗销售安装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对孙某甲主张要求孙某乙双倍返还定金6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正确适用法律规定的定金返还规则。具体到本案,涉案合同总标的额为58000元,合同总金额的20%即11600元应视为定金,双倍返还定金的数额应为23200元,超出合同总金额20%的18400元不产生定金效力,应视为预付款。故本院判决孙某乙双倍返还孙某甲定金23200元并退还预付款18400元,共计41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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