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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大道理】夫妻对这笔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1月23日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于某系多年朋友关系,2022年3月,于某因购房首付困难,向原告李某借款200000元,于某为李某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6%,用途为购房等内容,后李某按照于某的要求,将涉案借款转入于某账户。借款到期后,经李某多次催要,于某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李某遂将于某及妻子林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于某和林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相应利息。

  被告于某辩称,对双方借款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所借款项不是用于购房,而是偿还于某个人所欠信用卡欠款,林某对借款不知情,目前没有偿还能力,无法在短期内偿还借款本息。

  被告林某辩称,于某向李某借款不知情,涉案款项没有用于购房,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产或生活,如果借款属实,应由于某个人偿还,林某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裁判结果

  经审理,本院作出被告于某、林某共同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200000元及相应利息的判决。

  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作为金融借款的有益补充,在生活实践中比较普遍,借贷双方往往比较熟悉,有时借款人会给出借人出具借条,有时不会出具借条,有时为家庭借款,但只有一个家庭成员出具借条,这就为双方后续的纠纷留下隐患。针对本案,于某出具的借条虽未签有林某的名字,但借条明确约定了借款用途为购房,且李某和于某在后期微信聊天过程中,于某也告知了购房的相关情况,经李某申请,本院调取了于某接收借款的银行账户流水,显示在接受借款后十六天转入广饶某房地产公司账户。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借条上虽未有林某的签字,但涉案借款用于家庭购房,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林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故本院作出如上判决。

  典型意义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了家庭生活向外举债,另一方虽抗辩不知情或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但债权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借款用于家庭生活的,必定会认定成夫妻共同债务,要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所以,从事民事活动应以诚信为本,才能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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