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从严查处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暂行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8月04日

  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害执行犯罪行为,规范相关执法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结合我县执行工作实际,经充分协商,就拒执罪及其他妨害执行犯罪的追究办理程序作出如下暂行规定。

  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采取新闻发布会、设置专栏、追踪报道等形式,广泛宣传“两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严厉打击、制裁的必要性,取得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理解与支持,为依法开展执行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被执行人、担保人或协助执行义务人有下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当事人或案外人有下列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留、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二)毁损、抢夺执行卷宗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四、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时,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对于县法院移送的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妨害公务罪案件,县公安局应及时立案侦查,县检察院应及时提起公诉,县法院应及时审判。

  五、县公安局在接到县法院关于当事人或其他人员正在实施抗拒执行行为的通知或报警后,应立即出警,制止围攻执行人员、冲击执行现场等行为,并视情况对行为人采取相应措施。

  六、对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案件,县法院可以先行将被执行人予以司法拘留。如果被执行人尚未到案,可以由县公安局协助查找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下落。

  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县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在司法拘留期限届满5日前作出向县公安局移送案件的决定。

  对于决定向县公安局移送的案件,县法院应及时与县公安局沟通,提供相关材料,并在公安局正式立案后,办理相关人员及材料移交手续。

  七、县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时,应注意相关证据材料的收集、甄别、固定、保存。对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人等的行为有可能构成犯罪,县法院向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移送案件时,应移送下列材料:

  (一)法院已经掌握的证实犯罪嫌疑人身份情况的相关材料。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法院司法拘留的,法院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相关材料,并同时办理相关人员移交手续。犯罪嫌疑人下落不明的,法院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供查找犯罪嫌疑人下落的相关线索。

  (二)法院已经掌握的证实犯罪嫌疑人负有执行义务或协助执行义务的基本材料。

  (三)法院已经掌握的证实犯罪嫌疑人拥有或曾经拥有履行判决、裁定确定全部或部分义务的货币或其他财产的证据。

  (四)法院已经掌握的证实犯罪嫌疑人有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行为的相关材料。

  (五)法院已经掌握的证实犯罪嫌疑人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相关情节或造成后果的相关材料。

  八、对县法院移送的案件,县公安局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的,不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均应当立案。

  公安机关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或者经立案侦查发现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听取县法院意见,并在作出决定后7日内书面通知县法院。

  对于是否应当立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存在意见分歧的,可以报请县委政法委协调解决。

  九、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公安机关应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开展侦查工作。

  对县法院移送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应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调查、核实。

  对县法院移送的材料尚未完全达到证据要求的,公安机关应通过侦查予以补充。

  对需要评估、鉴定的,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鉴定。

  在侦查过程中,需要县法院执行部门配合的,县法院执行部门应予以配合。

  十、县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害执行的违法犯罪人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作出决定;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害执行的违法犯罪案件应及时审查,依法从严追诉。

  十一、县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及时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及其他妨害执行犯罪案件。

  十二、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过程中,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已经立案侦查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自动履行或者协助执行判决、裁定,确有悔改表现且未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在与各方沟通后,公安机关可以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自动履行或者协助执行判决、裁定,确有悔改表现且未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在与各方沟通后,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或者向县法院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在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前,被告人自动履行或者协助执行判决、裁定,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十三、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要切实加强对打击“两罪”活动的组织领导,建立打击“两罪”工作联席会制度。由各单位分管领导和相关人员参加,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统一执法思想,积极协调刑侦、批捕、公诉、审判等部门在办理“两罪”案件中遇到的问题,形成会议纪要,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开展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十四、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要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的要求,对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应及时在联席会议中进行协商解决,必要时由县委政法委统一协调。

  十五、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广饶县人民法院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广饶县公安局

  二0一三年七月三日

  主题词:执行工作     拒执罪     规定

  报:县委政法委

  发:各庭、所、室、队、科

  广饶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3年7月3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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