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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专题】――全省法院扫黑除恶十大典型案例(三)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9月21日
被告人王海龙等10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基本情况】
   被告人10名,分别是王海龙、王蕾、王群、宋卫波、胡文桥、朱丙峰、王志明、陈新全、李常瑞、刘成诺。
    2014年春节前后,被告人王海龙、王蕾、王群结成团伙,并先后聚集被告人宋卫波、胡文桥、朱丙峰、王志明、刘成诺等社会闲散人员,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开始有组织地实施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为争夺平邑县流峪镇南申庄沙场寻衅滋事,致杨某某重伤;在平邑县流峪镇开设赌场,并非法拘禁借高利贷赌博输钱的姚某、张某某;为索取非法债务非法拘禁郭某某、胡某某;在平邑县郑城镇大魏庄村非法采矿。通过上述行为,在社会上逐渐有了一定恶名,初步形成了以被告人王海龙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被告人王蕾、王群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宋卫波、胡文桥、朱丙峰、王志明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刘成诺为参加者的相对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5年初,王群利用其组织威力,先后插手夏某某与陈某某、沈某之间的经济纠纷,带领多人多次到平邑县邑博园对业主夏某某实施讹诈,且逞强耍横殴打夏某某的朋友鲍某某。同年11月,王海龙、王群指使手下殴打、恐吓为维护群众利益找其理论的平邑县仲村镇峡玕村支部书记张某某,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了恶劣影响;在东公利村越界采矿,肆意放炮,震坏百余户村民房屋;在仲村一带盗挖粘土,任意占用村民土地,打击排挤对手实施垄断;慑于该组织的淫威,当地干部群众无人敢反对,在平邑县温水镇东公利村周边、仲村镇岐山一带形成了重大影响和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群众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损害了政府公信力,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形成了称霸一方的黑恶势力。
   王海龙黑社会性质组织自2014年至2017年4月,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故意伤害犯罪6起,多次开设赌场犯罪,非法拘禁犯罪6起,非法采矿犯罪4起,其他违法行为4起。自2011年春天起,王海龙、王群、王蕾、宋卫波、王志明等被告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外实施抢劫犯罪1起,交通肇事犯罪1起,非法拘禁犯罪1起,故意伤害犯罪1起,诈骗犯罪1起,窝藏犯罪1起。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海龙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非法采矿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王群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非法采矿罪、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宋卫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被告人王蕾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采矿罪、窝藏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朱丙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五万元;被告人王志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胡文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李常瑞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八万元,同时撤销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2)临河刑初字第298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李常瑞宣告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被告人陈新全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被告人刘成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平邑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王海龙等人不服,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在矿产资源领域形成重大影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王海龙黑社会性质组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形成了称霸一方的黑恶势力。该组织通过非法采矿获取巨大经济利益,通过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开设赌场、非法拘禁、殴打恐吓基层干部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平邑县温水镇东公利村周边、仲村镇岐山一带形成了重大影响和非法控制,致使当地群众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而不敢通过正当渠道举报、控告,严重破坏了当地群众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损害了政府公信力,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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