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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县法院分析管辖权存在的特点和建议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3月17日

惠民县法院分析

管辖权异议案件存在的特点和建议

2020年以来,惠民县法院民一、民二庭共受理管辖权异议案件35件,上诉12件,其中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占比50%,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占比35%。该院分析发现,此类案件中存在以下特点:

一是案件类型集中。管辖权异议案件多集中在买卖合同、票据追索权纠纷等案件中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当然没有异议,问题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在选择上是否对己方有利成为诉讼双方的争议焦点。在具体个案中,由于原告和被告多为网络交易,属异地,而原告一般选择所在地法院(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进行起诉,因此易造成被告提管辖权异议。在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中,部分被告以出票人涉恒大集团及其关联企业为由,要求追加出票人参加诉讼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案件集中受理

二是滥用管辖权突出对于多方法院均有管辖权的情况,部分当事人担心各地执法尺度不统一,同样官司不同判决,产生不利于自己的后果,在法院释明后仍然坚持提管辖权异议。由于提出管辖权异议无需交纳费用并且即使不成立,当事人也只承担被法院裁定驳回的后果,成本极低,导致在同类案件中,法院就某一案件已经做出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的情况下,当事人仍然在其他案件中反复提出管辖权异议,来达到延缓诉讼的目的。面对将来案件在上诉过程中存在因程序问题被发回重审的风险,对于管辖权非常明确的案件,法官也先行处理管辖权问题,不敢贸然不予审查。

三是案件上诉率高。部分当事人为了拖延诉讼时间,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故意申请管辖权异议并上诉,而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无论其是否出于恶意,法院都必须停止案件的实体审理,优先审查管辖权问题并作出裁定。上诉材料不齐全、移送程序不规范、部分当事人不配合送达等情况,额外耗费诉讼时间,导致管辖权异议案件上诉率高达90%。

针对该类案件存在的以上特点,提出如下建议:一是统一裁判标准。严格适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的意见(试行)》,对符合不予审查条件的,及时出具不予审查通知书。对于普遍性的问题,建议在辖区范围内出具更具有操作性的指导意见,统一操作规程。二是简化上诉手续。建议规定严格的管辖权异议条件,提高管辖权异议程序入口门槛。参考审理案件的上诉路径,选择更为灵活的管辖权异议上诉或送达方式,比如线上提起上诉或者电子送达即可,最大限度缩短管辖权异议的审理周期。三是完善立法规定在民诉法妨害诉讼行为的其他情形中对违反诚信原则和严重浪费诉讼资源的行为作出惩戒规定,滥用管辖异议主观恶意明显,拖延诉讼行为严重的,建议将其作为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处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惩戒真正实现良法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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