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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纠纷上公堂 调审执聚势化干戈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7月23日

日常生活中,邻里之间难免产生摩擦和纠纷,如果处理不好这些“小纠纷”,就容易酿成“ 大矛盾”。近年来,惠民县人民法院始终践行“如我在诉”理念,压实“如我在执”责任,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坚持将调解贯穿始终,用心用情解决好当事人的“急难愁盼”问题,化解矛盾纠纷,修复邻里关系。去年以来,惠民法院共收涉邻里关系纠纷案件 68 件,结案64件,调撤率达45.59% 。

实地勘验精测算  温情调解促和谐

老林与老郭两家承包地相邻,老林在东,老郭在西。两家本是多年好邻居,后来因连年耕种,责任地边界不清闹出矛盾,双方互不相让,甚至召集亲朋好友“坐镇”吵骂,导致矛盾不断激化。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果后,老林将老郭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接手该案后,第一时间与原被告取得联系,摸清双方态度后,决定实地丈量涉案土地。在与双方确定好丈量方法和丈量位置后,法官又向社区主任和村委会主任说明情况,邀请他们一同丈量。丈量完毕后,制作现场示意图,对丈量数据进行详细计算,确认老郭侵占了老林部分土地。

为精确计算老林的损失,承办法官与当地农调员取得联系,了解历年小麦、玉米产量及价格,并以其提供的数据为基准,确定了老林的实际损失。全面掌握情况后,承办法官再次从邻里乡情和调查数据入手,对原被告进行调解,最终达成了赔偿2000 元的调解方案,双方冰释前嫌、握手言和。

土地占用兄弟反目  精准判决息事宁人

原告胡某顺与被告胡某强系亲叔伯兄弟关系,原告之父胡某文与被告之父胡某良系亲兄弟关系。1985年2 月,胡某良(乙方)与某人民公社某生产大队(甲方)签订《林地“五荒”(地、沟、路、渠、坑塘)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经过实际丈量的坑塘一处,承包期30 年。承包期满后,村集体未收回土地,胡某强及其家人继续占有使用该承包地。1992年3 月,经该镇人民政府批准,两家在上述土地上修建住宅两处,出具的准建证上仅载明两处宅基面积,未载明其四至。2021年3月,双方因土地占用问题发生纠纷,同年4月,胡某强指使他人用挖掘机将胡某顺的旱厕砸烂,损失价值500余元,被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 5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胡某顺不服该处罚决定,将胡某强告上法庭。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立即前往原被告所在村进行现场勘验,并及时与知情村民、村委会、土地管理部门等取得联系,摸清楚涉案旱厕、宅基地、五荒地的归属、使用情况。为了帮助兄弟俩找回丢失的手足情,维持和睦的邻里关系,开庭前后,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邀请村委会干部、社区工作人员合力做工作。在多次深入沟通交流后,双方敌对情绪明显降低。案件判决后,胡某强自动履行了500元的赔偿款,双方均服判息诉。

8 棵桃树起纠纷 “事心双解”暖民心

“法官,太谢谢您了,要不是您帮忙及时清除那8棵桃树,今年的庄稼又要减产了。”高某光握着法官的手激动地说道。

高某光与高某春两家承包的土地相邻,高某春多年来在承包地内种植桃树,其中8棵桃树接近两家承包地界,没有留出与邻居承包土地间足够的距离。桃树对高某光所种植的农作物生长造成严重损害,为此两家多次发生争执,甚至大打出手。经当地派出所、司法所等部门多次调解未果,高某光最终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高某春排除妨害,将紧挨邻居土地的 8棵桃树清除。判决生效后,高某春迟迟未履行判决义务。

经高某光申请,案件转入执行阶段,惠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高某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手续,高某春以在外务工无法返回为由躲避履行判决义务。因种植庄稼的时节临近,申请人高某光多次催促强制执行,案件一度陷入僵局。考虑到当事人年事已高,若不及时处理,不仅会影响当年收成,而且还可能产生更大的隐患,案件承办人以双方当事人子女为切入口,既明法释理,又巧用信用惩戒、罚款等法律措施对被执行人施加压力。在案件承办人刚柔并济的执行手段下,被执行人的儿子安排家人按照判决要求将8 棵桃树予以清除。至此,该案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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