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违法收取二胎生育保证金 村民起诉获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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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3月23日 | ||
为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优化人口结构,二孩政策已全面放开。许多年轻夫妇响应号召积极生育二胎,王强夫妇也于2015年4月迎来了家里的第二个小天使,儿女双全本是一件令人开心的事情,却因为村委违法收取二胎生育保证金而闹上法庭。 2013的1月1日,王强夫妇所在的博兴县锦秋街道某村委制订了一份《村规民约》,其第7条规定:“新婚夫妇领取准生证向村委交押金1000元,领取二胎准生证的交押金10000元,按时查体,无违反计生条例的,待新生子女落户后押金退回”。王强夫妇于2005年9月14日生一女孩。2013年8月19日,村委向王强夫妇收取二胎生育保证金10000元,并出具收据一份。2013年9月29日,王强夫妻取得了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颁发的批准生育二胎的证明。2015年4月4日,王强夫妇的第二个孩子出生。虽经多次催要,但村委至今未将二胎生育保证金10000元退还,王强夫妇遂将村委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村委会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做出涉案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依据,本案应认定被告做出涉案的行政行为无证据、依据。被告村委会不具有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收取二胎生育保证金的法定职权,故其向原告收取10000元二胎生育保证金的行为违法,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返还原告王强二胎生育保证金10000元。 (本文所使用的名称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王晓晖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以下两个:1、关于本案是否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问题。被告制定了《村规民约》,并依该约定向村民收取二胎生育保证金,实际上在被告与村民之间形成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是一种行政管理关系,因此,该村民委员会在本案中具有行政诉讼的被告主体资格。2、被告是否有权收取二胎生育保证金。被告村委会不具有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收取二胎生育保证金的法定职权,故其向原告收取二胎生育保证金的行为应予以确认违法,其应向原告返还违法收取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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