闹婚嬉闹中致新郎身体损害责任如何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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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6月19日 | ||
【案情回放】 小王(化名)举办婚礼,在娶回新娘返回途中,其同学小刘(化名)等多名同学、发小、朋友将婚车拦下,并向小王喷洒酱油闹婚,拿事先准备好的酱油、醋、生鸡蛋往小王身体上喷涂。小王随后脱掉上衣外套下车,与同伴抢夺酱油、醋,争相往对方身体喷洒。短时间内,小王的身体衣服被淋湿污染。期间,小王发现小刘站在附近,便奔向并搂抱小刘,小刘随即挣扎反向搂抱小王,两人互相用力挣脱搂抱嘻戏。后,小刘从小王的背后抱住小王,小王试图挣脱,两人身体极力扭转缠绕,不慎失去重心从马路边沿斜坡跌入旁边沟渠中,小刘身体侧面着地,其腿部被沟渠底部散落的垃圾、破碎马桶划伤。小王身体失控背部着地,被沟渠底部破碎马桶刺中受伤。小王受伤后被送往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经检查诊断,小王腰背部裂伤。经法医鉴定,小王的损伤为轻伤二级。由于受伤影响,小王的婚礼没办法继续举办,原先预定且已交旅游费用的旅行也无法成行。小王向小刘索要赔偿未果,特诉至滨城区法院,要求判决小刘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旅游费等共计三万余元。 小刘貌似也很委屈,辩称小王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所受伤害系由小王本人的行为所致,自己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另外,事件发生时,他自己也蒙受了损失,小王对此也应当予以赔偿。 一时之间,对小王的身体损害如何确定侵权责任成了本案的争议焦点。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王在举办迎亲婚礼期间,其亲朋好友以一定形式闹婚是本地的传统风俗,只要不违反公序良俗,能够保障新人安全和人格尊严的情况下,便不违反法律规定,无须承担法律责任。但事件发生期间,小王与小刘闹婚嘻戏的过程中,两人互相紧抱对方身体,极力进行挣脱或扭转,此行为本身存在较大风险,行为人小王、小刘应当预见或者意识到其行为可能发生抑或是潜在的风险。嘻戏临近尾声时,小刘从背后紧抱小王,两人试图极力控制或摆脱对方身体,最终导致身体失去重心跌入路边沟渠之内,使小王身体倒地时失控,并且缺乏支撑,没有形成有效防护姿态,被马桶扎伤。对损害发生,小刘的行为存在过失,且对损害发生具有直接的原因力,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王明知其与小刘互相紧抱扭转对方身体,进行挣脱和反挣脱具有一定程度的危险性,仍然积极为之,对损害发生亦具有一定程度的过失,应当依法减轻侵权人小刘的侵权责任。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定被告小刘承担了70%的侵权责任。 【法官后语】 结婚是人生中的头等大事,每对新人都希望自己的婚礼喜庆而浪漫,庄重又不失温馨。因此,亲朋好友闹婚逐渐演化成了一种习俗。闹婚的本意是亲戚朋友为新婚夫妻送上祝福,但近几年,不少地方低俗闹婚现象愈演愈烈,喜事变丧事、亲朋变仇人、习俗变陋俗,不但违背了基本的公序良俗,甚至逾越法律底线,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严重者甚至构成刑事犯罪。 我国法律历来重视对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基础权益的保护。《民法典》第四编对人格权专门作出规定,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同时,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公民有生命权、健康权等民事权益,任何因过错侵犯他人民事权益或是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人都应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在民事审判中,对于因婚闹引发的侵权案件,一般以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居多。此类案件的审判重点和难点在于侵权责任如何划分。由于侵权行为的发生,一般是新郎与亲朋好友在相互嬉戏撕闹中发生的意外伤害,双方都存在一定的过失和大意,不能简单的认定侵害方负有全部责任。因此,在认定侵害方与受害方责任比例时,要充分考虑伤害产生的过程,通过尽量还原现场情景较客观的评判双方过失责任大小,再根据双方举证情况,综合认定担责比例。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嬉闹中存在互相搂抱、纠缠的行为,这些行为与造成原告小王跌入沟中腰背部受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应当对自己的行为结果存有预见能力。但在打闹、嬉戏过程中,双方动作过火,没有把握好尺度,未能预见到行为的危险性,都存在一定过失,对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由于在闹婚事件中,被告小刘是闹婚者,对与小王的嬉戏撕闹行为具有主动性,理应承担侵权的主要责任。因此,法院酌情认定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 中华民族自古是文明之邦、礼仪之邦,不良闹婚不仅违背社会风尚,而且不利于中华文明的传承和发扬。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一切行为还应当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以尊重法律为前提,对触犯法律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责任,让法律成为社会进步、人民幸福的保护神。 再次提醒大家:凡事讲文明,闹婚需有度,莫让喜剧变悲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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