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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执行小课堂 — 作出承诺需兑现,浅谈执行中的“执行担保”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12月29日

  法院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运用国家强制力,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强制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执行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公里”,涉及众多法律规定。为增强公众对执行的了解和认识,依法维护胜诉合法权益,滨城区人民法院推出《执行小课堂》普法专栏,为大家讲讲执行那些事儿!

  

  “原来以为做担保人就是签个字,结果还真要执行我的财产啊!”这是在案件执行中经常听到的话。生活中很多人碍于面子或者双方情义,不计后果为亲朋好友做“担保”,但轻率的担保也许会给自己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由于种种原因不能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或者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自己较为不利,或者解决立即履行义务所带来的困难,法律一般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由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已达到延期履行义务的目的,这就是所谓的“执行担保”。执行担保行为发生在执行程序中,担保法中的担保行为发生在民事活动之中,但执行担保本身也是一种担保,因而也应适用《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一、执行担保成立并生效的要件

  (一) 担保人应向执行法院提供担保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书,并将担保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

  (二) 担保书的内容符合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担保书中应当载明担保人的基本信息、暂缓执行期限、担保期间、被担保的债权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担保方式、被执行人于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时担保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承诺等内容。

  提供财产担保的,担保书中还应当载明担保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等内容。

  (三) 执行担保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同意意见,也可以由执行人员将其同意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申请执行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执行担保生效后的法律后果

  (一) 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可以暂缓全部执行措施的实施,但担保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 暂缓执行的期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书约定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三) 担保期间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担保期间自暂缓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担保书中没有记载担保期间或者记载不明的,担保期间为一年。

  (四) 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可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三、执行担保应注意的事项

  (一) 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或者担保人有转移担保财产等行为如何处理?是否可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者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被执行人有便于执行的现金、银行存款的,应当优先执行该现金、银行存款。

  (二) 申请执行人对担保财产或担保人的财产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可以依照民法典规定办理登记等担保物权公示手续;已经办理公示手续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主张优先受偿权。

  

  法官提醒

  为朋友做担保除了要明白作为担保人在法律上的责任外,还要对朋友的资信状况有确实的了解,然后再考虑是否担保。否则,到期朋友不能偿还钱款,自己的资产被法院扣划,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

  

  供稿人:雷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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