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
法院新闻
→
聚焦法院
弘扬民族传统文化精神 构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价值体系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周玉华
发布日期:2008-06-20 16:24:04 浏览次数:
编者按:日前,为积极落实中央、省委关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战略部署,根据省法院党组的要求,山东法官培训学院组织开展了“中国特色司法价值与传统文化研究”专题研讨活动,邀请了有关专家和部分资深法官就中国特色司法价值和传统文化内涵进行了深度探讨,开办了专题学术论坛。省法院院长周玉华对此次研讨活动非常重视,该文系周玉华院长为活动撰写的寄语。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法律存在于法律文件之中,只是纸上的东西。只有付诸实践,才能充分发挥其职能。法律要很好地付诸实践,得到统一正确的贯彻实施,则有赖于法官的具体司法活动。而司法价值体系,就是这个司法活动的灵魂和支柱。树立什么样的司法价值观,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具体司法活动的立场、方向、目标和结果、因此,加强有关司法价值观的理论研究,努力构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价值体系非常重要,意义深远。
不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各国的司法价值观都是共性与个性的统一。一方面,在物质利益,精神利益的追求和享有上,在道德价值的基本判断和根本取向上,全人类有着共同的,一致的方面,这决定了司法价值观具有共性,公平、正义、廉洁、文明等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原则.应当适用于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另一方面,由于历史文化、民族传统,宗教信仰、社会制度、意识形态等诸多方面存在着差异和矛盾,在不同的国家和民族之间.司法价值观又具有鲜明的个性。因此,在构筑社会主义司法价值体系的过程中,我们既要旗帜鲜明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原则;又应该学习借鉴世界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还要善于继承和发扬中国本土法律文化的精华。
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同志在研完、探讨司法价值观的时候,总是以西方现代法治国家的理论和实践作为参照、样本。而对我们国家的本土资源,对于传统文化,却关注甚少、知之甚少、言之甚少,这种做法是非常错误和有害的,因为在人类发展史上,法治不仅仅是一种政治统治方式和社会治理手段,更是一种制度丈化载体和文化价值目标。任何法律制度的产生演变,任何司法活动的运行开展。都根源于一定的文化之中。中国具有五千年的文明发展史,灿烂的中华文化绵延数千年,生生不息,成为世界文明大花园中的一朵奇葩,至今仍然具有广泛的世界影响。中国的文化特质决定了中国司法活动有着一些明显不同于西方法治国家的特殊理念和做法,比如人们更加注重社会关系的沟通与和谐,更加注重情、理、法的交汇与
统一,更容易接受利益的妥协和权利的让渡等等。因此,构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价值体系必须扎根传统文化的深深沃土,必须立足中国当下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必须立足国家民主法治实践的现实状况。
党的十七大作出了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大决策,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弘扬中华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如何在司法领域弘扬民族传统文化,是落实十七大精神,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举措,我们要全面认识祖国传统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充分挖掘传统文化中的合理法律思想内核,并吸收国外先进法律文化成果,加以改造,使其与当代社会相适应,与现代法律文明相适应。形成一套科学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价值体系.为司法工作不断提供新的、强有力的理论支持,进一步推动人民法院审判事业的健康发展。齐鲁大地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发祥地,历史上曾孕育了孔子、孟子、墨子等中国传统文化的奠基人,具有丰厚的文化底蕴和人文传统,,新时期的齐鲁法官应该在弘扬传统文化,发展法院文化建设等方面,有所作为、有所建树,希望全省法官勤于学习,深入思考,不断提高文化素养,增强司法能力,积极参加到构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价值体系的研究和讨论中来,我热切地企盼着富有创见的优秀调研成果不断涌现。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信息中心维护
Copyright 2005 山东省最高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南京大汉网络有限公司技术支持
鲁ICP备08003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