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技术室
司法鉴定和拍卖机构(专家)名册管理办法
(试行)
为加强对司法鉴定和拍卖机构专家名册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使名册适应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需要,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可靠的服务保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省法院《全省法院对外委托工作管理规定》、《全省法院对外委托工作实施细则》等规定,及近年来对名册使用情况和工作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建立名册
第一条 省法院根据本院审判、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依据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建立对外委托制度,编制司法鉴定和拍卖机构、专家名册,公告入册机构、专家的条件、类别、数量(暂不含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鉴定)等相关要求。
第二条 凡愿意为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提供司法鉴定或者拍卖业务服务的社会鉴定、检测、评估、拍卖等机构和个人,自愿进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和拍卖机构(专家)名册》,接受省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或者拍卖业务,应向省法院技术室提出申请,并填写《省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入册申请书》、《省法院司法鉴定专家名册入册申请书》。
第三条 申请入册的鉴定机构,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应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一)企业(事业)法人简介;
(二)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专业资质证书及复印件;
(四)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执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主要业绩;
(五)年度审验文书及复印件;
(六)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第四条 申请进入鉴定专家名册的个人,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介绍信;
(二)专业资格证书;
(三)主要业绩证明;
(四)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第五条 申请入册或在册机构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相应资质及与省法院委托业务相匹配资质等级,执业5年以上,特殊行业机构、新类型机构执业年限不少于2年;
(二)企业(事业)法人;
(三)有自己的名称、场所和章程;
(四)有与其所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五)注册资金不低于该类企业、资质数额;
(六)专职注册、执业人员不少于法律、法规或行业规定的人数;
(七)机构和专职执业人员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记录,近五年没有其它不良执业记录;
(八)机构和执业人员没有被本院或其他法院除名的记录;
(九)在册机构能够较好地完成上年度法院委托业务。
第六条 各类入册机构的具体标准
(一)拍卖类
1、公司资质A级以上;
2、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3、本公司专职注册拍卖师3名以上。
(二)房地产评估类
1、公司资质二级以上;
2、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3、法定代表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4、本公司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8名以上;
5、公司股份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不低于60%。
(三)土地评估类
1、公司资质A级;
2、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3、法定代表人具有5年以上注册执业土地估价师经历;
4、本公司注册土地估价师7名以上;
5、注册土地估价师股份不低于注册资本的60%。
(四)资产评估类
1、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
2、本公司专职注册资产评估师8名以上,其中,股东不少于2名;
3、公司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4、具有涉诉讼类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可以接受刑事类案件的委托。
(五)工程造价类
1、公司具有甲级资质;
2、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3、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及出资额,不低于出资人及注册资本的60%;
4、公司专职注册造价工程师10名以上。
(六)会计审计类
1、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
2、股东中有5名以上注册会计师,且具有3年以上独立审计良好记录;
3、本公司专职执业人员15名以上,其中专职注册会计师不少于5名;
4、公司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七)特殊行业机构、新类型机构
1、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2、审判、执行工作需要;
3、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规定;
4、执业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注册证书,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
第七条 申请入册的个人需具备的标准和条件:
(一)具备所从事行业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所从事行业的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本行业鉴定工作5年以上;
(三)省内外著名的专家学者。
第八条 省法院技术室负责对申请进入名册的鉴定机构或个人提交的《入册申请书》等相关资料,按照第五、六、七条的规定的标准审验后,根据需要的数量择优选定机构和专家,经分管院长批准后,编制成名册。
第九条 下级法院可以依省法院编制的本年度名册,委托鉴定或者拍卖业务。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对入册机构的监督管理遵循择优录用、优胜劣态、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日常监督评价与年度审核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一条 对入册机构、专家接受委托案件情况的日常监督、评价由技术室案件承办人负责,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综合部。监督、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鉴定时限:是否按规定日期完成鉴定、特殊原因是否申请延长鉴定时限等;
(二)鉴定程序: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惯例进行鉴定;
(三)鉴定人资质:鉴定机构指定的鉴定人是否具有行业要求的资质条件及相关资质是否在有效期内;
(四)鉴定质量:鉴定报告是否规范、鉴定结论是否公正客观;
(五)出庭质证:对出庭质证的态度是否端正、是否按时出庭接受质证;
(六)鉴定结论法庭采用情况;
(七)鉴定过程中其他需要监督评价的事项。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对在册机构及专家日常的监督评价情况,对名册实行动态管理。
(一)在册机构及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取消入册资格,予以除名(淘汰):
1、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委托的;
2、受委托后,完成委托前私自会见当事人、徇私舞弊或出具虚假鉴定的;
3、故意毁损、隐匿鉴定材料的;
4、泄漏鉴定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5、明知具有回避情形而未回避的;
6、无正当理由不能按规定时限完成受委托业务的;
7、因技术或其他原因,导致鉴定结论错误的;
8、不履行出庭义务的;
9、业务资质被取消的;
10、自愿退出名册的;
11、其他不宜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情况。
(二)拟除名(淘汰)的机构由技术室综合部提出,技术室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一个月内书面通知被除名(淘汰)的机构。
第三章 年审
第十三条 对在册鉴定机构和专家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对未按时申报年审和未能通过审核的鉴定机构,取消入册资格。
(一)年审时间
一般为每年的6、7月份。
(二)年审内容
1、年度业务工作报告;
2、年度办理受委托工作情况;
3、营业执照副本;
4、专业资质证书;
5、法定代表人变更情况;
6、专业技术人员变更情况;
7、仪器设备更新情况;
8、其他变更情况和相关资料。
(三)年审标准
1、是否仍满足第一章规定的入册标准;
2、营业执照是否通过当年工商年检;
3、行业资质是否通过最近行业年检;
4、新增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有执业资格;
5、在上一年度在办理委托业务时,是否接受监督,结论采用率、法官、执行人员的反映及有无违规和不良记录;
6、审判、执行工作对专业机构和专家的需要数量。
(四)年审步骤
1、采用公告、传真、电话或者网上发布信息等形式下发年审通知,在册机构按照要求报送年审材料。
2、由综合部对报送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3、由司法会计鉴定所组织对通过书面审查的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4、由技术室主任办公会根据书面审核和实地考察的情况,结合工作需要,形成对在册机构保留或取消的年审意见。报分管院长同意后,确定新的入册名单。
第十四条 根据对外委托案件数量、种类的增加,可适当增补入册机构及专家。名册增补结合年审一并办理,增补条件同入册条件。
增补入册机构专家限于以下情况:
1、因同类案件数量增加,现有机构专家无法满足鉴定需要,不能按期完成鉴定任务。
2、因案件种类多样化,现有名册中无相应鉴定专业的机构及专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法院技术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