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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民主法制的日益完善,市场交易活动频繁,公民和法人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市场经济法律关系也日益复杂。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在日常民事行为中产生的民事纠纷成为化解各类矛盾的主要途径,几年来我院民事案件数量大增就是最好的例证。为了更好地发挥审判职能,我院采取一些新的举措,实现民商事案件审理的良性循环。下面对2007年我院在审理商事案件过程中呈现新的特点及问题作一下分析及展望。
一、商事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2007年我院审理商事案件基本情况。
2007年我院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3714件,创历年受理民事案件新高,其中商事案件1578件,占全部民事案件的42%。审结1505件,结案率达95%,当庭裁判率为83%。
(二)商事案件的主要案件类型。
商事案件的类型主要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证合同、保险合同、储蓄合同、服务合同等传统类经济合同案件。《公司法》修改后,涉及公司的案件逐渐增多,主要有公司股权纠纷、撤销董事会决议、企业吊销营业执照后的债务清偿等。不仅民商事案件的绝对数量上升,而且不断出现新问题,审理难度加大。
(三)探索商事案件审判新思路。
针对民商事案件的新特点,自2007年6月份开始,我院改变原来的审判模式,将民事案件分类,分别由不同的庭室审理。由民三庭专门审理商事案件,走专门、专业化之路,探索商事审判的规律、经验,加快办案速度,保证案件审判质量,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最大社会效应。
二、商事审判的特点
(一)传统经济纠纷案件大量上升。随着社会交易的逐渐旺盛,商事案件收案量增长较快,其中传统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所占比重较大,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常见经济合同纠纷占商事案件的70%以上。主要涉及法人与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经济纠纷,传统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事实相对清楚,法律关系也比较明确,调解率较高,2007年该几类案件的调撤率达50%以上。
(二)传统商事案件除具备上述特点外,也出现新问题、新动向。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大量伴随建筑市场的三角债产生,案件审理过程中往往涉及建筑工程的发包、转包等法律关系的认定。借款合同主要是各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的清理,经常涉及保证合同的效力、保证期限的认定等问题,由于近几年金融诈骗案件增多,还要正确把握正常的不良贷款与金融诈骗之间的界定等问题。
(三)新的商事案件类型不断涌现。主要有股份公司的股权纠纷、撤销董事会决议、解散公司、公司吊销营业执照后的债务清偿等,2007年我院共受理涉及公司案件26件;另外保险、证券、期货、票据等案件新类型案件的收案量也逐年增多,2007年共受理以上新类型案件53件。主要对象是公司、保险、证券、期货、票据等商事领域发生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以上新类型案件虽然数量相对较少,但由于法律关系相对复杂,有的案件涉及人员众多,关乎社会的稳定和地方经济发展,审判难度较大,调解率相对较低,但该类型案件如果能供顺利调解,往往会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例如东营市新世纪工贸公司在歇业后大量的债务案件成功调解就取得良好的社会评价。
(四)与传统民事交易相比,商事交易主体呈现出从自然人到法人,交易客体从特定物到种类物,交易目的从对标的物的实际利用到转卖营利,交易特点从随机性到营利性,交易条件从任意性到定型化等特点。
(五)商事审判受国家不断变化、调整的宏观或微观经济政策的影响,商事审判不断出现新问题、新动向,商事审判的理念也要不断的转换。
三、商事审判中的问题
(一)同种类型案件,适用法律不同。商事案件种类繁多,涉及法律关系复杂,虽然国家各部门及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出台新的法规及司法解释,但不可能面面俱到。以致出现不同的法院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对同一类型案件的理解及最后判决适用法律不同。例如总公司对其设立的分公司的债务的承担问题。有人认为,分公司有营业资格,应首先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对其不能履行部分,由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人认为,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其对外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具备法人资格的总公司对外承担。
(二)如何正确把握民商事法律关系与刑事法律关系的问题。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正确把握正常的经济交易活动及利用经济交往进行犯罪问题,也是每一个法官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的经济犯罪做出专门规定。但在具体审判实践中 ,如何正确的区分正常的市场经济活动及经营风险,什么情况下构成经济犯罪很难把握。例如,商业银行对不良贷款的诉讼,因借款人和担保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留下的都是身份证地址,起诉时,根本找不到人,当事人借款的动机很难把握,所以无法确定是否存在金融诈骗。但也有一些看似普通的借款案件被公安作为金融诈骗立案侦查,这还须与公安机关建立协调、沟通机制。
(三)如何正确把握审判中立与法官释名权的正确界限。民商事审判,我们提倡审判公开、当事人自主举证、辩论,给当事人充分的诉讼权利。但商事案件特别是涉及公司、保险、证券、期货、票据等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如果法官完全中立,让当事人自己诉讼,当事人可能无从下手,审判不能顺利进行,有些事实也难以查明。法官就不能坐等,要发挥审判职能,引导当事人正确举证、诉讼,是做出的判决达到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一致。这就需要法官的智慧、经验,正确把握审判中立与法官释名权的界限。
四、商事案件的审判展望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渐完善、发展,民商事法律法规也逐步健全,民商事审判活动将是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和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力量。根据基层法院的特点及现状,商事审判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加强法官的学习、培训,提高法官的审判能力。民商事案件发展的现状,对从事民商事审判的法官素质提出了较高要求,需要法官不断学习,提升自身的知识结构,以全面的法律知识、审判理念,应对复杂的民商事案件的审判。
(二)更新裁判理念,市场经济不断发展,需要法官的审判理念也不断更新。在“公正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主题下,法官的审判理念要紧跟国家的经济发展政策及大政方针,更好得为社会的和谐、发展服务。
(三)继续探索审判方式改革,规范庭审程序,完善独任制和合议制的审判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办案速度。
(四)加强审判调研工作,总结经验,统一执法尺度,树立法律公正、统一的形象。面对商事审判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民商事法官付出加倍的努力,不断探索,总结经验,正确理解立法宗旨和法律适用的尺度,弘扬法律精神和要旨,为社会和谐、稳定,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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