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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学前沿探索

和谐社会构建中国家赔偿法官的思维
作者: 唐明  发布日期:2008-03-21 14:33:46 浏览次数:

          一、“司法为民”——国家赔偿法官的宗旨性思维
          国家赔偿法官的宗旨性思维,要求将司法为民作为国家赔偿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应当积极受理赔偿请求人的申请,认真审查、检点司法行为是否违法侵权,需要确认的加以确认,不需要确认的积极与赔偿请求人协商解决赔偿问题,并依法及时作出是否赔偿、如何赔偿的决定。赔偿委员会的法官审理案件时要采取听证的形式,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让公正以看得见的方式实观”,从而取信于民。
         国家赔偿法官的宗旨性思维,要求从维扩党和国家执政形象,维护司法公正的高度对待和处理国家赔偿案件。赔偿义务机关出于“面子”  、  “形象”考虑而不能正确对待和处理国家赔偿案件的不是个别现象。有的法院制定考核办法时不适当地将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案件作为考核扣分的内容,  以至于下级法院为了不影响考核成绩而想方设法地维护自己单位的“面子”和“形象”,应当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不予受理,应当确认违法侵权的不予确认,应当作出赔偿决定的不作决定,  使得许多国家赔偿纠纷案件不能正常处理和正确处理,矛盾得不到解决。笔者以为,真要从维护党和国家执政形象考虑,就应当以司法为民的真诚态度,依法受理赔偿申请,依法赔偿,不该赔偿的耐心做好解释工作,赔偿委员会法官作为国家赔偿案件的终决者,还要从维护司法公正的高度认真审慎地把好案件决定关,模范执行法律,妥善解决纠纷。这样才能得到赔偿请求人的谅解,化解矛盾,党和国家的执政形象也才能得以维护。
         二、  “尊重和保障人权”——国家赔偿法官的职责性思维
          国家赔偿法官的职责性思维,要求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国家赔偿工作的基本理念和准则。  《国家赔偿法》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作了某些具体规定,根据我国“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发展变化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的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也制定了许多尊重和保障赔偿请求人权利的具体措施性规定,弥补了《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不足。这些法律、司法解释以及规范性文件都体现了尊重和保障赔偿请求人权利的精神,应当融入国家赔偿法官的基本理念。
          国家赔偿法官的职责性思维,要求躬身实践《宪法》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承诺。《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宣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就是对全社会的承诺。  《国家赔偿法》作为一部人权保障法,要在国家赔偿的法律实践中予以体现。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和法律适用规则。  《宪法》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应子执行,符合《宪法》规定精神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司法的依据,即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要遵守和实践“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承诺,  《国家赔偿法》修改之前,在不与现行法律规定相违背的情况下,适用《宪法》以及符合《宪法》规定精神的规范性文件司法应当是允许的。国家赔偿法官应当通过自己的工作,实践《宪法》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承诺。
          三、  “依法赔偿”——国家赔偿法官的法治性思维
         国家赔偿法官的法沽性思维,要求决定国家赔偿时坚守法律规定的底线。法治社会崇尚法律。依法治国首先是依法治权,严格执行法律是依法治国理念对司法工作的必然要求。既然国家赔偿实行法定赔偿原则,就要按照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赔偿方式、赔偿标准予以赔偿,不能抛开法律规定进行无原则的、没有法律依据的“和稀泥”式的赔偿,依法不应赔偿的就不能赔偿。赔偿请求人的不合法要求不能支持。
         国家赔偿法官的法治性思维,要求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救济赔偿请求人。我国实行国家赔偿制度才13年,还存在许多不尽人意之处,但这并非说国家赔偿法官就无能为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明确要求政法工作尊重和保障人权、首先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人权保护意识。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公平公正、及时高效处理有关案件和事件,  切实维扩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其他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权利。
          四、  “化解矛盾”——国家赔偿法官的和谐性思维
          国家赔偿法官的和谐性思维,要求妥善处理好国家赔偿纠纷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官对其审理的国家赔偿纠纷案件不能“一决了之”,要以赔偿决定是否合法、案件处理是否妥当作为衡量自己工作效果优劣的标准,  以纠纷得到妥善解决为案件甲理追求的目标、除了最大限度地依法赔偿外,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精神的情况下,还可以采用精神性赔偿、社会救助等其他补救措施。可以有效地缓解其与违法侵权机关的矛盾、解决国家赔偿纷争。在案件处理问题上,要深思熟虑,制定好解决问题的各种预案,妥善落实措施。案件纠纷能够调解解决的.应当力争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也要充分说明法律理由,使当事人心服;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决定书都要字斟句酌,力求万无一失。
         国家赔偿法官的和谐性思维,要求努力维护党和国家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  党执政的基础在于“三个代表”。如果不能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失去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就会被人民所抛弃  。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就损害了党和国家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破坏了党群关系,  如果再不能很好地解决和处理国家赔偿纠纷案件,就会加重这种损害。所以,审理国家赔偿纠纷案件不仅仅是个案纠纷的解决问题,  而是关系到党和国家与人民群众关系的大问题,  关系到党的执政基础的大问题,  国家赔偿法官要具有政治责任意识,要从大处着眼,不要仅盯着个别机关的“面子”,通过国家赔偿纠纷案件的妥善审理,通过个案“官民”关系的修复,维护党和国家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促进和谐杜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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