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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周玉华建议
建立法院经费保障长效机制
作者:林淼  发布日期:2008-03-18 15:29:25 浏览次数:

         全国“两会”期间,记者在采访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周玉华时,周玉华代表专门就人民法院经费保障机制问题谈了看法,他认为,多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始终把加强人民法院经费保障政策研究,探索建立人民法院经费保障长效机制,作为进行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法院,特别是高级人民法院也在积极探索,为推进人民法院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积累经验。2007年以来,全国法院诉讼费收入急剧减少,业务工作量和办案成本大幅度增加,加剧了地方法院的困难。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最高人民法院与财政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增加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30亿元,对地方法院办案经费缺口给予补助,有效缓解了地方法院的经费困难。但是,由于法院经费保障机制的原因,其经费困难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为此,周玉华代表建议国务院在制定中央财政补助地方法院办案专款政策的同时,根据目前法院经费保障状况,建立人民法院经费保障长效机制。
         —、根据事权划分,实行“中央财政负担   各级人民法院办案经费业务经费”保障体制。为解决《诉讼费用缴纳办法》实施后法院经费保障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在目前法院管理体制不变的情况下,各级人民法院的人员、公用、项目经费仍按法院现行管理体制,由同级财政负担;中央财政负担各级人民法院的办案经费,保障法院工作的正常运转。
         二、规范和完善分级负担方式,明确各级财政核批法院预算的具体要求。一是收支彻底脱钩,财政全额保障法院人员、公用和项目经费。各级财政部门将法院所需经费全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进行核拨,诉讼费收入全部上缴财政,使诉讼费收入与法院经费保障彻底脱钩,不再实行法院经费来源由财政拨款和诉讼费收入组成、或财政核定法院全年经费,预算内安排—部分经费后不足部分视诉讼费缴纳情况核拨的模式。二是分类核定人员、行政运行及业务经费。对人员经费要按照编制内实有人员和国家规定的人民法院聘用和临时用工人员政策据实核拨;对于行政运行经费,要按标准予以保障;对法院信息化建设、装备购置等经费,实行专项核定,使财政对法院经费的核定切实符合需求的实际。三是中央财政以办案成本核算为依据,重点保障办案经费支出。根据各地案件类型、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实际需要核算法院审理、执行各类案件的办案成本,中央财政按照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数量和成本足额计算,保障办案经费。四是规范并严格执行相关政策,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树立节约意识和效益意识,厉行节约;加强财务管理,有效整合和合理利用资源,通过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缓解法院经费困难。
           三、加大中央财政专项补助,促进法院经费保障长效机制的建立。中央财政在保障各级人民法院办案经费支出的同时,逐年加大中央政法补助专款对贫困地区法院装备、维修等项目的专项补助数额,促进地方建立人民法院经费保障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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