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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法析理息纷争——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加强作风建设之我见
发布日期:2008-03-07 09:57:42 浏览次数:
在人民法院所审理的案件中,民事案件占了很大比重。要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妥善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建设一个公正高效的和谐社会,民事审判工作大有可为。
在审判工作中,首先应坚持一心为民,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办案。积极为他们排忧解难。显然,与判决相比,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需要法官付出更多努力,包括时间、精力,需要多做很多工作。但是我认为作为民事纠纷来说,调解结案更符合司法公正的实质要求,因为当事人对纠纷的真相和自己的利益所在更加清楚,经过自愿选择的处理结果,是当事人对私权利的自我处分,这种结果应当最符合他们自己的利益需求,也最接近当事人追求的实体公正。调解解决民事纠纷自动履行程度高,更有利于纠纷的圆满彻底解决,有利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冲突。
在调解工作中,需要法官具有公平公正、不偏不倚的立场,无论是对事实与证据的认定,还是分析案情,都要做到客观公正,否则让当事人自觉自愿地接受调解是很难的。
其次,应坚持依法办案,以理服人,努力提高司法调解能力与水平。现在当事人法律意识增强了,大多数当事人在诉讼中都聘请了精通、熟知法律知识的律师为其代理或出点子,这决定了要想说服他们接受调解意见,法官本身必须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面对千差万别的不同案情,还要不断提高自己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法官只有在作出正确判断的基础上先把他们说服,让那些自以为有理、事实上无理的当事人明白自己理亏在什么地方,为什么得不到法院支持,这样接下来的调解工作才会势如破竹。在调解息诉工作中,扎实的法律理论知识功底和对案件事实的透彻分析,对调解的成功与否很关键,可以说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需要法官不断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理论素质。
在审判实践中,我始终坚持把“案结事了,定纷止争,胜败皆明”作为自己处理案件的目标。从 2004年底至2006年底短短两年的时间里,我调解了 23起案件。2006年一年,我调解案件14起,占承办案件总数的56%。我在调解案件时,主动寻找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契合点,积极探求纠纷的最佳解决方案,在依法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做了大量的工作,使得不少案件达成和解协议,并部分或全部履行,当场未履行的约定了履行期限,较好地做到了“案结事了,定纷止争,胜败皆明”。既维护了司法的公平正义,又妥善化解了矛盾冲突,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些案件虽然最终调解不成,但是当事人明白了输在什么地方和为什么输,这样判决下来他们也容易服判息诉。有些上诉无理的案件经我对他们分析法律,辨法析理,做说服工作,当事人最终放弃了自己的上诉主张而服判息诉。
我在调解案件时,除了注重将所学知识应用到案件处理中去,还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从维护各方当事人切身利益的角度出发,积极为他们出谋划策想办法,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我作为主审人处理的案件都尽可能为当事人提供便利,有的为他们解决问题指出一条合法途径;有的在调解办议中将诉讼请求范围之外,但有利于当事人之间彻底解决纠纷的事项也一并予以调处;有的在调解协议达成时即时结清部分或全部标的额;有的不能在签订协议时当场结清,则在协议中约定付款的期限......这些做法大大减轻了当事人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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