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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手记
小草 阳光 春风
发布日期:2008-02-28 10:06:57 浏览次数:
常识告诉我们,小草的生长离不开阳光的普照和春风的抚慰,我们还发现,小草、阳光、春风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如果将这三类大自然的“物质”,分别表述为人文社会中的个案审理、法律意志和舆论媒体,便构成了法治成长的动力之维。
小草—一中国法治成长动力之一维 .
站在审判实践第一线的法官,常有“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之虞,给人的感觉是,法官是身先士卒,只盯在个案上,按照法律的“指令”,忙于攻克一个个大大小小的案件“堡垒”,而对于自己工作的价值和在法治成长中的意义,似乎很少检视。法官就像一个称职的园艺师,呵护着园中小草、小树的成长,但小草和小树苗的生长一般取决于自身,取决于它属于草本植物还是木本植物。法官审理的案件,首先取决于案件性质,其次取决于对其的影响因素是否巨大。在法官审理的各类案件中,有草本植物的水稻、棉花、白菜等,也有木本植物的月季、蔷薇、紫荆等。影响性诉讼案件,则是其中的松树、杨树,柳树、银杏树等等。如元代关汉卿所写的窦娥冤案、清代之杨乃武与小白菜冤案、戊戌六君子案、民国宋教仁案、当代之文革中系列冤案、佘祥林案、少女登机被拒截肢案、张德军见义勇为反成被告案、上海社保基金案、广州许霆恶意刷卡案,等等。
何为“影响性诉讼”呢?这可是个新名词,来源于英文的impact litigation,指通过诉讼司法活动对一个国家的立法、司法、社会观念、司法观念乃至法制进程都产生积极影响的事件。影响性诉讼不仅仅在法制的语境里自说自话,更重要的是它基于案情,促进法制,影响民情。有人将其概之为“个案促进法治”的诉讼。“《法律专家眼中的十大影响性诉讼》这样描述:当个案的价值超越一个特定当事人的直接诉求,当一宗小小的案例凸显出制度的冲突,当公众的期盼超越个人的动机,我们看到了对立法、司法完善及杜会管理制度改进的强大动力所在对于学者而言,影响性诉讼就是典型案例;对于公众而言,影响性诉讼就是论坛;对于媒体而言,影响性诉讼就是报道的题材;对于决策者而言,影响性诉讼就是决策的参考。所以,法律的生命在于诉讼,而影响就是力量之源。关注影响性诉讼,其实就是关注中国的民主法治建设!
可见,“影响性诉讼案件”犹如“参天大树”,其力量是巨大的,它可以影响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可以影响高层领导的决策,或许可以催生一部新的法律,荫及整个社会。
阳光——中国法治成长之二维
相对于个案的“小草”来说,阳光则是培育“小草”、促进法治成长的必备条件。促进法治成长的动力是自上而下的,毕竟,民主决策权、法律的制定权在高层。
例如,党的十七大报告鲜明地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指导思想和政治方向,提出法治建设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提出或重申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提出一系列具体权利保障和权利发展问题等等。所有这些,都是普照大地的阳光。同时,一部部新的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更是变现为惠及全社会的金色之光。中国法治的成长,就是在这种良性互动中细雨润物般地进行……
春风——中国法治成长之三维
以上因素对我国法治成长的推动是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而来自舆论媒体的春风吹拂,则是横向的推动之力,其广度和深度空前。
但是,司法界有一种不好的倾向,就是对于舆论媒体盲目地予以排斥,总强调舆论“判决”的消极影响,而未充分认识媒体舆论这一吹绿中国大地的徐徐春风的实际效用。当然,新闻媒体队伍也有一个提高素质和水平的过程,以防止“东风无力百花残”,不仅损害当事人利益,而且损害社会公平正义。
总之,小草、阳光、春风,形成了法治成长的动力之维,但其还有一个力量均衡的问题。明媚的暖暖的阳光固然使人惬意,但太强的阳光却有害健康,也就是说,法律法规并不是越多越好,越细越好,以避免出现“花盆效应”,付出昂贵的社会成本和代价。事实上,在一个法治社会里,法律规范的缝隙还需要所有法律人的职业操守和全体社会成员高尚的道德来填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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