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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传真
保险公司提异议拒理赔 投保者依法维权终获赔
作者:李娟 发布日期:2008-02-27 11:09:03 浏览次数:
已投保车辆在外地遭遇交通事故,车主依法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被保险公司以“赔偿费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应扣除免赔率 15%”拒绝,无奈之下,车主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日照市东港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一审判决原告车主胜诉。
2006年车主王某将欧曼自卸汽车向某保险公司日照分公司办理了保险,同年7月17日12时10分许,王某驾驶被保险车辆在胶南市大场镇驻地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并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此后,王某向保险公司索赔,却被保险公司以“赔偿费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应扣除免赔率 15%”拒赔。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3日,原告王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日照分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原告向被告为登记在原告名下的欧曼自卸汽车投保了特种车损失保险、第三者综合损害责任险等,并附加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的保险,保险期间自2006年4月4日至2007年4月3日。其中第三者综合损害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保险单,原告交纳了保险费10035元。2006年7月17日 12时10分许,原告驾驶被保险车辆在胶南市大场镇驻地发生交通事故,与张某摩托车相撞,致其当场死亡。原告随即向被告报案,被告认定构成保险事故。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原告负事故主要责任。 2006年l0月20日,经交警部门主持调解,原告向受害人张某的家属赔偿了各项损失l7万元。
法院认为,原告和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严格履行。原告赔偿第三者的赡养费并未超出法律规定,且原告起诉的赔偿数额已扣除了 15%的免赔,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三日内给付原告赔偿款148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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