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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救助
  发布日期:2008-02-25 14:24:24 浏览次数:

        日照市两级法院积极协 调政府和社会力量,对执行案件中的困难群体进行救助,截至2007年底,日照市两级法院全部建立了执行救助制度。目前已筹集救助基金40万元,现已发放救助余1.8万元。
      日照两级法院全部与政法委、财政、民政等部门签署正式文件,在制度上提供了有力保障。本着量力而行原则和救急不济贫原则,主要解决申请执行人因案件无法执行或不能执行,致使家庭生活陷入困境,不予救助即无法正常生活的紧迫性问题,不是面向所有的无执行能力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保证资金来源稳定,每年年初由财政局市民政局从财政预算和民政救济款予以专项拨付,在法院设立专门账户,专项管理。根据执行救助金的使用情况,及时从财政资金、民政部门福利基金、慈善捐助资金,社会各界的捐助资金等方面予以追加。为使资金使用规范,严格审批制度,专款专用。每一笔救助款的发放都必须经由当事人申请、提交特困证明、办案人审查、执行局研究、分管领导同意的程序才能予以发放。同时,法院每年向党委、政购和财政、民政部门汇报、通报救助金的使用情况,内设监察机构定期对执行救助金的发放情况进行内部审核,同时将执行救助的条件、范围、要求以及申请的办法在立案大厅和信访接待场所予以公布,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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