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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员车主内外勾结导演骗保案
发布日期:2008-02-25 10:49:43 浏览次数:
保险公司职员与事故车土内外勾结骗取保险赔偿,原以为天衣无缝,不想偷鸡不成反走上法庭被告席。日前,泰安市泰山区法院审结一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保险事故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的诈骗案,以保险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徐某、蒿某免予刑事处罚。
朱某与蒿某系某保险腊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工作人员。2006年12月23日。个体运输户孙某的鲁J-36125斯太尔半挂车在京沪高速公路蒙阴段113K+600M至 700M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和公路路产损坏。因该车保险已过期,孙某遂向亲戚徐某提出,找保险公司的人想办法解决车辆及路产损失问题。徐某利用自己与保险公司朱某相识的关系,电话联系朱某让其帮忙。朱某提议采取先投保后报案的方式,由孙某向保险公司索赔骗保。随后,朱某授意蒿某在出现场拍摄照片时,将拍照时间推后到 2007年1月2日。后孙某在朱某的指使下,于2006年12月26日在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车投保,并伪造蒙阴县公路局下达的路产捐坏赔偿处理决定书和赔偿清单,把该车发生事故的时间调整为“2007年1月 2日”,并于2007年1月2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要求赔偿车辆损失及路产损坏赔偿费共计54340元。朱某、蒿某编造调查报告,违法受理了孙某的索赔申请,确认该车损失为42020元,路产损失为12320元,并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呈报了此索赔申请。公司审查后发现.该申请有骗保嫌疑,遂于4月3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人员于4月9日将朱某、蒿某抓获,被告人孙某、徐某先后于4月17日, 1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泰山区法院审理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四被告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被告人孙某、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徐某、嵩某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同时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系初犯、偶犯,综合以上情节,依法对被告人米某、孙某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徐某、蒿某免予刑事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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