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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新闻案件传真

拒不认罪想抵赖 证据确凿照判刑
  发布日期:2008-02-21 10:25:00 浏览次数:

        2月2日,滨州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对有确凿证据证明参与盗窃作案而拒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侯胜利,判处有期徒刑—年,罚金500元。此案对那些力图通过抗拒认罪逃脱刑罚的犯罪分子提出了忠告:只要犯罪,法网难逃。
         1977年11月生于河南省台前县后方乡的侯胜利,伙同 1985年9月出生于山东省惠民县淄角镇的盂庆强,流窜于博兴、桓台,滨州等地盗窃作案。 2006年10月16日,二人在博兴县曹王农业银行门前寻找作案目标时,被当地派出所抓获,并从他们身上搜出了盗窃摩托车的专用工具,孟庆强交侍了自己与侯胜利曾在惠民盗窃摩托车的经过,但侯胜利拒不承认自己参与盗窃的犯罪行为。由于证据上的原因.公安机关只是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后在继续调查过程中,有证人通过照片指认证明,就是二人在2006年6月14日,在惠民县城东的一家水饺店吃饭后顺手牵羊将一辆价值2900元的“豪福”牌摩托车盗走。依据盂庆强还犯有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对其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对侯胜利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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