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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新闻案件传真

购买赃物卖赃物 掩饰犯罪也犯罪
作者:王庆昌  发布日期:2008-01-08 15:54:59 浏览次数:

   日前,东平县法院审结一起买卖赃物案,被告人谢林因犯掩饰犯罪所得罪,一审判处罚金2000元。
      2006年11月,被告人谢林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以招摇撞骗为主业的乔某(已判刑)骗来的价值2800元的柴油三轮车一辆,以2400元的价格卖出,轻松获利400元。尝到甜头的谢林认为,与乔某合作实为“双赢”之举,遂又以1500元的价格,购买了乔某骗得的价值5740元的柴油三轮车—辆,以3900元的价格卖出,获利2400元。案发后,上述车辆及非法获利被追回。
      东平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林明知赃物而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应按掩饰犯罪所得罪定罪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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