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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新闻案件传真

当心保证人“蒸发”了
作者:罗琳 姜道策  发布日期:2008-01-08 15:43:12 浏览次数:

      如果有人欠你钱,你最好在打欠条时再找个保证人,那就等于为日后索款加了双保险,当借款的人不能还钱时,你还可以去向保证人索要。但是,保证人不能给你泳远的保障,因为,保证是有期限的,权利到期不行使,过期就作废,保证人的保证义务就消失于无形。
      日前,邹平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借款担保纠纷案,法院未支持原告要求保证人还钱的诉讼请求。
      2004年6月29日,李某为搞活经营,从泮某处借了两笔钱.一笔5000元,月息1分;另一笔是1万元,月息八厘.两笔借款期限都是1年。为保险起见,他们约定由潘某作两笔款项的保证人。潘某与泮某口头约定“保证责任至借款本息还清时为止”。然而借款到期后,李某以经济困难为由,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泮某后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李某偿还借款本息 19370元,并由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笔借款到期日(即2005年 6月29日)至原告提起诉讼(2()07年5月14日)已超出六个月的保证期间,因此潘某免除保证责任,最后,法院依法判决李某偿还泮某借款本息19370元,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担保法规定,如果是一般保证,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起诉或申请仲裁,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方可请求保证人履行还款义务,此时的诉讼时效是二年;如果是连带保证,则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既可以向债务人请求还款,也可以同时向保证人提出请求。如果合同双方没有约定保证的种类,则此保证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如果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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