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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新闻案件传真

安徽原副省长受贿案作出判决
何闽旭因受贿罪被处死缓
作者:李文亮  发布日期:2008-01-04 09:29:52 浏览次数:

        12月27日,安徽省原副省长何闽旭涉嫌受贿一案在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何闽旭犯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何闽旭,1955年出生,山东省沂水县人,大学文化。1991年起先后任浙江省劳动厅副厅长、浙江省丽水地委副书记、地委书记、安徽省池州地(市)委书记、安徽省副省长等职。
        2006年8月25日,何闽旭被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免去安徽省副省长职务,因涉嫌受贿犯罪,2006年9月28日被依法逮捕。据检察机关指控,1991年至 2006年5月,被告人何闽旭利用职务之便,借干部职务晋升和土地出让、城建拆迁、规划审批、工程承揽之机,索取或非法收妥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41万余元,涉及27个单位和个人。
         此案经指定,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9月21日立案侦查,2007年4月26日移送审查起诉。5月9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将案件交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2月7日,此案在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何闽旭对检察机关指控的受贿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闽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何闽旭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索贿情节,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被告人何闽旭被审查期间能主动坦白有关部门尚未掌握的本人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其主动交代犯罪行为对司法机关侦破有关案件起到了积极作用,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法院遂依法判决:何闽旭犯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案扣押的赃款 4387923.38元上缴国库,尚未追回的余款4022287.92继续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何闽旭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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