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3年3月,原告某商场家电维修部与第三人刘某签定《空调安装服务协议》一份,规定:甲方家电维修部授权乙方刘某安装本单位销售的空调,空调安装完毕,甲方从厂家结算回来后,给乙方支付70%安装费,其余30%三个月后确无安装问题全部结清。协议签订后,刘某受该商场指排安装空调过程中被钢钉击伤左眼,被告淄博市淄川区社保局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于2003年9月认定刘某属工伤,某商场不服,向淄川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工伤认定。
淄川区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认定工伤的基本前提是当事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协议中规定,某商场根据安装空调的数量给付刘某安装空调的费用,而不是向刘某支付内部员工应该享有的工资,因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刘某在安装空调过程中的受伤行为不应认定为工伤,依法判决撤销区社保局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被告区社保局及第三人刘某不服,提起上诉。日前,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第三人刘某与原告某商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原告某商场与刘某之间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刘某取得的费用不是劳动报酬,商场没有给刘某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商场重视的是刘某工作的成果(将空调按质量标准和要求安装完毕)而不是其付出的劳动。因此,不能认定刘某与某商场之间的劳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