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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学调查研究

东营区法院分析近年来女性犯罪情况
作者:薛彦林  发布日期:2007-11-05 17:31:30 浏览次数:

      近日,东营区法院就本院2004年以来的女性犯罪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分析了女性犯罪的特点,指出了审判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了预防和减少女性犯罪的对策与措施。

      一、女性犯罪的特点

      (一)女性犯罪增长率较高。三年间,判处犯罪女性66人,其中2004年14人、2005年21人、2006年31人,2005年较2004年增长50%,2006年较2005年增长47.62%,女性犯罪数量逐年上升。

    (二)女性罪犯文化程度偏低。在66名女性罪犯中,除11人为中专以上学历外,其余均为高中以下文化程度,有的仅为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个别则是文盲。

      (三)女性犯罪类型日趋多元化。在66名女性罪犯中,盗窃罪19人、敲诈勒索罪8人、抢劫罪6人、故意伤害罪6人、交通肇事罪4人、非法拘禁罪4人、贪污罪4人、绑架罪3人、故意毁坏财物罪2人、挪用公款罪2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2人、故意杀人(重伤)罪1人、合同诈骗罪1人、拒不执行判决罪1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1人、受贿罪1人、包庇罪1人。其中犯盗窃罪的比例最高,且增速较快。团伙犯罪中的女性人员有所增长,其中参与敲诈勒索、抢劫、故意伤害、非法拘禁、贪污和绑架犯罪的达到31人,占女性犯罪的46.97%。此外,女性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网络色情等犯罪时有发生。

      (四)女性犯罪人员层次呈现多样化。在66名女性罪犯中,5人为个体经营户、21人为农民、24人无业,仅有15人有正式工作。

      (五)女性在共同犯罪中多处于从犯地位。这种情况尤其存在于敲诈勒索、抢劫、盗窃等犯罪类型。另外有的女性属于被动性犯罪。例如在故意伤害等犯罪中,女性往往是迫不得已又不求助其他方式而导致犯罪。六是女性犯罪处刑相对较轻。在66名女性罪犯中,其中3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含十年),9人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5人被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5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人被判处拘役,1人被判处管制,6人被免予刑事处罚,35人被判处缓刑,特别是犯盗窃罪的19人中,有17人被判处缓刑,说明女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及男性犯罪严重,一般处刑较轻。

      二、发现的问题

      (一)犯罪女性文化素质较低,特别是法律意识淡薄,不学法、不懂法,更不守法。

      (二)绝大多数女性犯罪与钱财直接相关,其中,盗窃、敲诈勒索、抢劫、非法拘禁、贪污、绑架、挪用公款、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合同诈骗和受贿犯罪,均为直接攫财型犯罪。

      (三)女性主动性犯罪有所增长。女性主动性犯罪数量尽管总体较少,但在故意杀人(重伤)、合同诈骗等犯罪中,主动性犯罪数量上升趋势较为明显。另外在拒不执行判决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中也有女性参与。

      (四)女性因受胁迫、诱惑或欺骗导致犯罪的数量居高不下。在盗窃、敲诈勒索、抢劫、非法拘禁、贪污、绑架等犯罪类型中,均存在这一问题。

    三、预防和减少女性犯罪的对策

      (一)加大对女性的教育力度,尤其是通过加强教育,提高文化水平和法制观念,防止农村年青女性辍学务农或外出打工受到不良社会影响的现象,这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女性犯罪的隐患。

      (二)加大农村的普法力度,尤其是借助"法律五进"等活动,发挥好妇女组织、司法队伍和基层综治组织的作用,加强对农村妇女的法制宣传,有效防止女性犯罪现象。

      (三)要加大对女性就业的扶持力度,使她们能够拥有较为稳定的工作,尤其是通过制度约束或特殊保护,使女性在工作上不受歧视。

    (四)要加大基层组织对女性的保护力度,使在家庭、单位、受雇组织中受到不法侵害的女性,及时得到法律等手段的保护,使她们的人身、人格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侵犯和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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