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流动人口是现代化和城市化过程的必然产物,对城市经济发展有不可估量的促进作用。但随着流动人口的大量出现,同时也引发了一些社会治安问题。现在,流动人口犯罪已成为对城市社会治安的极大威胁。东营区法院通过对近三年流动人口的犯罪案件进行统计,分析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以期对流动人口犯罪案件的审理有所禆益。
一、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
(一)流动人口犯罪比例较高,犯罪类型高度集中在侵财型犯罪上。2004年以来,东营区法院依法判处各类犯罪分子2418名,其中流动人口1217人,占50.33%,属省内流动的813人,占66.8%。外来流动人口犯罪多以顺手牵羊式的盗窃以及冲动型抢劫、抢夺和斗殴伤害为主要形式。流动人口犯罪多集中在盗窃、抢劫、绑架、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罪名上。钱、财、物是其主要袭击目标。
(二)犯罪动机十分贪婪、低级。
流动人口文化水平低,不少人仍处于法盲程度,盲目的求富欲望与狭隘的小农意识,决定了这部分人犯罪的动机贪婪且低级。他们有时甚至牺牲国家和人民的巨额财产来换取自己的蝇头小利。
(三)流动人口犯罪的低龄化。流动人口本身以青年人居多,他们当中有许多是未成年人,有的甚至是失学、失管的未成年人。这些受教育程度极其有限而涉世不深的外地少年,在强烈的经济收入落差刺激下,常常成为犯罪分子的教唆对象。
(四)犯罪的团伙性。流动人口带有浓厚的地域性和乡土观念,具有好抱团、排外的心理。在犯罪活动中,这些人也往往利用同村、同乡、同县的较为有利的地缘、亲缘为纽带,拉帮结伙组成松散的或是紧密的团伙进行犯罪,团伙成员人多胆壮,互相鼓励,互相影响,共同作案。
二、流动人口犯罪的成因
(一)社会原因。由于我国目前针对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体制还未完善,绝大多数流动人口在城市从事 “苦、脏、累、毒、危”五类工作,他们干活最苦,收入最低并缺乏劳动保障。还有相当一部分流动人口找不到稳定的工作,经常处于失业或半失业状态,外加强烈需求与现实生活的反差,使流动人口中的一部分人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一)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所产生的“心态不平衡”的心理原因。究其外来人口流动的原因,经济原因是一个根本性的动力,也是流动人口犯罪的主要原因。挣钱是流动最直接的目的和最迫切的需要。但有相当部分流动人口找不到稳定的工作,经常处于失业或半失业状态,有的甚至还不能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这种状态更易导致犯罪。另外,在社会转型期,少数不法分子投机钻营,一夜暴富,给处于贫困的流动人口以强烈的示范刺激,不公平感和自卑感伴随而生,从而引起流动人口整个群体普遍存在诸如“仇富”的社会心理失衡,这些都是引起犯罪的心理动因。
(三)流动人口个人素质的原因。流动人口文化素质相对较低,容易受到不良文化影响和不良行为人的诱导。流动人群中许多人法制观念淡薄,有的甚至根本不懂法,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四)城市对流动人口管理制度方面的原因。人口的大面积流动是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但目前政府对人口的流动缺乏应有的宏观调控措施,对流动人口的快速增加缺乏足够的应备,人口流动还具有一定的盲目性、无序性,从而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的不良连锁反应。由于新的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人口管理制度并未建立,造成流动人口管理基础工作难以适应人口流动的现实需要,使打击流动人口犯罪工作处于被动状态,使其应发挥的预防流动人口犯罪的功能未能体现,反而使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三、预防和控制流动人口犯罪的对策
有效控制流动人口的负效应,有效预防和控制流动人口犯罪,是新形势下完善社会管理、加强社会治安的一个重要课题。对此笔者谈几点看法。一要端正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服务意识,切实消除因流动人口与当地人口身份、地位差别,而导致的当地人口对流动人口的排斥、歧视心理,应对流动人口一视同仁,不要使流动人口处于“边缘人”状态;二要进一步规范流动人口管理制度,包括完善地方性法规,使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应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科技等手段,紧密依靠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居民自治组织和街道办事处等,杜绝流动人口失控现象;三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文化、法制教育,进一步提高流动人口的文化素质和守法意识,还要对流动人口进行职业培训,以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四要重视对流动人口的服务,切实解决流动人口存在的实际困难。在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不得对流动人口实行限制和歧视政策,并且加大打击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力度,对于拖欠外来打工人员工资等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切实提高对流动人口的生活保障;五要针对流动人口犯罪呈现的新情况、新特点,要建立打击犯罪的快速反应机制。公、检、法部门以及各基层组织应携手作战、打防结合,加强警民合作和区域协作,建立健全犯罪协查、通报制度,有力地震慑流动人口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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