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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应该注意规范化
  发布日期:2007-10-31 14:26:20 浏览次数:

       近来笔者发现,不少报道反映法院对制作的判决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有的将判决主文放在判决书的首部,有的在判决书的后面附加“判后寄语”或“法官讲评”,有的在判决书中添加带有浓厚感情色彩的描述,有的将查明事实和认定证据分别罗列等等。对判决书进行改革的目的,主要是让当事人胜败皆明,息访息诉,体现司法和谐,促进社会稳定,从而实现司法为民的服务宗旨,但是,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是国家审判机关作出的司法权威判决,它不但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庄严性,而且更应该具有形式上的规范性。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片面地在判决书上做一些形式上的改革,出发点是好的,考虑到了案件裁判的社会效果,但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首先考虑的应该是案件的法律效果,做到公正裁判。然后,再尽量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体现出司法的和谐性。最高人民法院对判决书的制作,已经下发过样式,各级人民法院应该统一采用,避免各地出现不同样式的判决书。法官可在判决书中加强说理和认定事实的力度,写好判决书的每一部分  ,提高自己制作判决书的水平,让当事人对严肃规范的判决书一目了然。至于庭审行使释明权、判前评断、判后答疑等各种便民为民举措,完全可以在审判活动中开展,也能较好地实现司法的服务性。为此,笔者认为,法官可以实行灵活多变的人性化的断案方式,而判决书还是讲求规范严肃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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