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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妻弃子二十余载 古稀之年仍须担责
作者:林慧 发布日期:2007-08-14 09:20:46 浏览次数:
近日,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遗弃家庭成员22年导致离婚的案件。现年74岁的易某与雷某于1961年结婚,婚后育有两子两女,其中一个儿子为智力二等残疾,生活不能自理。因夫妻感情不和,易某自1985年离家不归,直到1999年住进养老院,没有对有残疾的儿子及日渐年老且无业的妻子尽过抚养和扶养义务。法院在查明事实后,认为原告易某的行为实属遗弃家庭成员,—考虑到原、被告已分居20多年,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及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判决准予易某与雷某离婚,但易某每月需支付残疾儿子500元的抚养费,并向雷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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