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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新闻案件传真民事

离婚析产房屋竞价确定所有人
作者:张兴奎 刘兰雪  发布日期:2007-08-14 09:20:12 浏览次数:

      近日,莒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因涉案财产较多,该院通过竞价的方式合理确定了房屋的所有权,有效地化解了纷争,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
      原告严女士与被告张某于1996年自由恋爱后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07年初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以16万元在桃园北区购买楼房一套,已付款6万元,尚欠10万元未付。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主张楼房的所有权,法院遂决定以竞价的方式合理确定所有人。经几次讨价还价,严女士最高出价23.8万元,张某最高出价24万元。法院依法采纳了张某的竞价,要求其在七日期限内交付房款的一半,但张某未交纳。
      莒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予准许离婚。关于房屋的所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条的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U1司意竞价取得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原、被告均主张楼房的所有权,经竞价后,被告张某末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付楼房价款的一半,视为放弃对该楼房的所有权,故该楼房按23.8万元判归原告严女士所有,严女士应当付给张某房款的一半。经调解无效,莒县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原告严女士与被告张某离婚,楼房1套归严女士所有,严女士付给张某楼房款11.9万元;购房债务10万元由严女士偿还,张某付给严女士应担债务份额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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