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
法院新闻
→
案件传真
→
刑事
恋爱不成欲轻生 故意放火被判刑
作者:刘娜 厉翠菊 发布日期:2007-08-14 09:19:33 浏览次数:
近日,一男子被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以放火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原来,该男子因恋爱失败,竟然跑到女友家放火欲轻生,险些酿成大祸。
今年只有17岁的小鹏(化名)系甘肃省礼县人。2006年3月,小鹏到日照市打工时,与比自己大6岁的孔某相识并恋爱。后因年龄差距,孔某提出分手,为此小鹏心里很不是滋味。2007年5月,小鹏到孔某租房处看望孔某,发现孔某又与他人谈对象,顿生怨恨,认为是孔某欺骗了自己,气愤之下用菜刀将孔某家的暖瓶、鞋子等物品乱砍一气,又将煤气罐上的管子砍断,用打火机点燃,并搂着孔某扬言要与其死在一起,后因孔某说了句“我对不起你,我配不上你”,小鹏心一软就把孔某推出了房门,欲放火自杀。孔某报警后,消防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将火扑灭,才未造成严重后果,小鹏被当场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鹏在居民生活区内故意放火,危害了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放火罪。鉴于被告人小鹏作案时未满18周岁,应当减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信息中心维护
Copyright 2005 山东省最高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南京大汉网络有限公司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