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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新闻案件传真民事

拆除违规住房违法 镇政府担责又赔偿
作者:孙晓玲 高崇征  发布日期:2007-08-03 09:18:56 浏览次数:

    日前,平邑县法院一审判决某镇政府拆除违规住房的行政行为违法,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445元。

    原告村民李某一直居住在其父留下的老宅中。 1987年县政府批准了该村旧村改造和新村规划计划,后一直未实施。2005年6月,李某未经村委和所在地镇政府同意,便在当初被规划为道路的老宅基上盖简易堂屋3间。2005年6月18日,镇政府以李某的新建房屋影响村庄规划为由,对李某作出了行政拆除处罚决定书,限李某3日内拆除清理完毕。在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尚未生效之际,镇政府便先行组织人员强行将李某的房屋拆除。诉讼中,被告镇政府未能提供该村旧村改造规划的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其老宅基上盖房,虽未经镇政府建设行政许可,存在违法之处,但被告镇政府以李某影响新村规划为由对其进行处罚,且未能提供该村新村规划的证据,属处罚事实证据不足;被告镇政府未等行政处罚生效即强行将李某的房屋拆除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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