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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新闻案件传真民事

盗厂内物品抵工资无效
作者:国富 玮琳  发布日期:2007-07-27 09:56:46 浏览次数:

    近日,蓬莱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由盗窃案件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案,对被告王某用被盗物品抵工资行为不予支持,被告王某支付两原告李某、张某工资5500元。

    原告李某、张某系夫妻。2006年8月14日晚上,李某夫妇在工作期间盗窃该厂物品时被被告王某当场抓获。李某夫妇系厂里的老职工,为顾全面子当时与王某达成协议,不报案,将偷来的物品清点对账后抵工资。次日上午,被告王某将物品清点入库,并将原告李某、张某辞退。事后,李某夫妇找到王某质问王某清点物品时为何不让他们两人到场,物品数量也与实际数量出入较大,要求重新清点。王某认为李某夫妇认罪态度不好,没有悔过表现,因此报了案。派出所对李某夫妇盗窃行为作出了拘留15天、罚金500元的处罚。解除拘留后,李某夫妇向王某讨要工资。多次未果后,他们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拖欠工资。李某夫妇认为,清点物品时,两人均未在场,物品清点与实际数量有出入,当时协商不报案,现在已经报案,也受到了处罚,故要求王某支付拖欠工资。

    法官认为,李某虽有盗窃行为,但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加之被盗物品损失没有证据,不予认可。经过三个多小时的调解,李某夫妇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并向王某道歉,王某也同意如数支付拖欠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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