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全国各地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虚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等违法案件时有曝光,统计注水现象更是普遍存在,统计数据严重失真,这种种行为已导致了我国统计数据公信力逐年下降,使统计的监测和预警宏观经济调控的职能落空。要消除这种现象,就需要在今后统计法的修订过程中明确引入诚信原则。
一、引入统计诚信原则是与国际社会接轨的需要
诚信由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规范最早出现在合同履行领域,到1907年,《瑞士民法典》又将诚信原则扩张到一切民事活动领域,成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统计诚信原则是将诚信引入到统计法领域而产生,是指统计调查者、统计调查对象以及统计资料用户,以诚实、善意的心理和行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目前,世界上的发达国家普遍在统计工作中明确了诚信原则,以保障统计结果的真实性。
二、统计诚信原则是统计法调整统计主体间关系的需要
统计法中的统计诚信原则是进行统计活动的基本准则,也是调整三类主体间关系的需要。首先是统计调查者与被调查者之间需要诚信。统计调查者是指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及地方统计调查的实施者;被调查者,亦称统计调查对象,是指履行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统计诚信原则既要求统计人员不得篡改和编造统计数据,泄漏统计调查对象的秘密,也要求统计调查对象应如实填报统计数据。
其次是统计调查者之间也需要诚信。一方面,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之间需要建立起信任关系,构建起政府统计机构的诚信体系;另一方面,政府统计机构与部门统计机构之间建立诚信。
再是统计调查者与统计资料用户之间更需要诚信。在使用统计资料的过程中,为了保证统计资料发挥效用和有序利用,必须通过统计诚信原则来规范统计资料的收集者和使用者的行为。
三、统计诚信原则是保障统计法目标得以实现的手段
统计法的最终目标是获得真实的统计资料,统计诚信原则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有效措施。首先,统计诚信原则能避免统计资料用于统计以外的其他目的。统计资料只作为宏观管理、调控社会和经济所用,不能与统计对象有任何利益上的关系,包括当事人的政绩、升迁、奖惩、纳税等。其次,统计诚信原则能进一步明确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统计对象如实地填报和提供统计数据,这是从源头上保证统计数据质量的真实与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