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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新闻案件传真民事

林地“一女两嫁”村委会被判侵权
作者:孙伟先  发布日期:2007-06-21 09:41:58 浏览次数:

      村委会在原告合法持有林权证的情况下,将其名下的一块林地又发包给他人,日前,被告蒋兴国和第三人平邑县仲村镇康阜庄村委会被平邑县人民法院判决停止侵权并恢复原状。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顺新之父子 1982年1月13日取得平邑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书一份,该证书明确规定,划定的土地归持证者长期使用,允许继承,并受法律保护。1996年其父去世后,王顺新合法继承了这块林地的使用权。今年1月14日第三人康阜庄村委会将属于原告的一部分林地(长18米、宽13米)发包给了被告蒋兴国,但尚未签订书面合同,被告已交纳三十年的承包赞3711元。2007年3月12日被告蒋兴国雇来挖掘机到原告的林地挖掘时被原告之妻王立芸阻止。4月4日,王顺新将被告蒋兴国告上法庭,后法院依法追加康阜庄村委会为第三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顺新对此林地享有合法的继承权、使用权。第三人擅自向外发包属于原告使用的林地,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第三人应停止侵权行为。被告在取得承包经营权后去实施挖掘行为时被原告家属阻止,自动停止了侵权行为,并未对原告的林地使用权构成侵权事实,但其亦不能继续按村委会发包使用原告的部分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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