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
法院新闻
→
案件传真
→
民事
不慎触高压电身亡供电公司担责赔偿
作者:刘娜 王林林 发布日期:2007-06-21 09:41:21 浏览次数:
因供电公司未设置高压线警示标志,一车主在运料途中因升起的翻斗碰到上方的高压线,当场触电身亡。日前,经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调解,供电公司赔偿死者近亲属5万余元。
2006年6月,李某乘坐由王某驾驶的翻斗车,到东港区南湖镇附近的山场拉石子,因石料场正在放炮,驾驶员王某遂将货车停靠在山场外路边等候。在等候之际,李某坐到驾驶员座位上,操作翻斗车,当翻斗升起时不慎触碰到路上方的万伏高压电线,李某当场触电身亡。事发后,李某家人认为高压电线使用者和管理者日照某供电公司未设置高压线警示标志,导致李某触电死亡,供电公司具有过错,遂将供电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14万余元。
供电公司辩称,其已尽到了充分的警示义务,是高压线架设后才在下面修建了道路;李某调试车辆使升起的翻斗接触到车辆上方的高压线,其故意行为是导致其死亡的原因,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供电公司作为高压电线的使用者和管理者,对李某之死不能免责,但李某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适当减轻供电公司的赔偿责任。经法院耐心细致调解,最终供电公司与李某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信息中心维护
Copyright 2005 山东省最高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南京大汉网络有限公司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