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债权人同意,私自约定由第三人偿还借款,近日,蓬莱法院依法认定该协议无效。
2005年8月,家住蓬莱的章某注册了营业执照开饭店,苦于无钱装修,遂找来3位好友与银行签订了农户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借款5万元,由3位好友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截至 2006年6月,银行多次找章某追要借款本金及利息,章某却称,现在饭店的实际经营者是吴某,并且与吴某达成了书面协议,约定该笔借款的本息由吴某负责偿还。
银行无奈,遂将章某及其3位好友告上了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与章先生之间签订的农户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章先生应当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向银行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3位保证人应当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章某将该笔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吴某未经银行同意,不能对抗银行对其享有的债权。依法判决:章先生归还银行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3850元;3位保证人对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